关于犯罪原因的探索有种种假说,如:C龙脖罗梭为代表的犯罪人类学说认为,犯罪是与生俱来的身体构造方面的特征(如头盖骨异常,前额扁平,颧骨特别突出等),必须会走上犯罪道路,(本身没有实际科学价值,但对犯罪者进行研究的方向却被继承了下来,形成了二十世纪以来以伦兹.克雷奇默尔为代表的犯罪)该学说还认为犯罪是行为人实施犯罪前所形成的性格,对外部刺激的反应,而性格的形成则是个人素质与环境相互作用的过程。关于犯罪学研究的第三种学说是犯罪心理学说,其代表人物是奥地利精神分析学家S弗洛伊德,他认为人的个性或人格是由本我、自我、超我三部分形成的。本我是与生倶来的,是潜意识的结构部分,由先天的本能、基本欲望所组成,是同肉体紧密联系。自我处在本我和超我之间,它和本我不同,是根据外部世界的需要来活动的,超我就是道德化了的自我,它倾向于抑制本能活动,本能和欲望强烈地冲动着,希望能很快地得到满足,急切地寻求出路,而唯一的出路,就是通过自我,可以认为,当自我要求获得本能的满足,而又不能按照超我所要求的,能为人们所接受的方式实现时,一任自我自由发泄,自然易于构成满足已欲而侵他人的犯罪行为。从这种理论推论,为了消除犯罪,必须建立人人平等的社会,一任自我自由发展,建立刑罚只能助长犯罪,其局限性显而易见。
以上是犯罪学研究过程中形成的不同学说。这些学说,在它们的创始人之后,都有很大发展。对犯罪问题,多种学科从不同角度,运用不同理论和方法进行共同研究,这无疑会促进犯罪研究的深入发展,是一种很好的现象,但是尽管如此,由于犯罪问题是一种相当复杂的社会现象和心理作用,是涉及到生活领域、经济领域或管理领域的症候群,对犯罪原因的探索是一项很复杂的任务,也是一个浩繁的课体。
社会心理学关于犯罪原因的理论在借鉴以上学说的基础上,指其原因主要以下几种:
(一)挫折——侵犯理论。这一理论认为,当个人动机行为受到挫折时,攻击与侵犯就成为一种原始而普遍的反应。在弗洛伊德的早期著作中,认为人类的基本欲望是寻求快乐与逃避痛苦。当这种趋乐避苦的欲望被阻碍时,心理上就产生挫折感,而产生一种攻击行为,轻者如嘲笑、讽刺、斥责、重者则打斗、毁伤或者杀害使其受到挫折对象;有时侵犯攻击的反应是内在行为——用幻想、投射或退缩等自我攻击的方式来代替,该理论的核心就是人的不良心理是导致犯罪发生的重要原因。
犯罪的道路。
其三、目前我国的家庭多为独生子女,当一个孩子出生之后,就自然家里的小公主、小皇帝,很多家庭对孩子都是娇生惯养,直至过份溺爱,在孩子从婴儿、儿童少年、青年的成长过程中,他们过的是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生活,长辈们都是尽一切能力满足孩子的要求。因此,在他们的世界观逐渐形成的过程中,就几乎没有经历过失败、挫折,更很少经历考验、磨练,当遇到父母离异情况时,学习成绩下降,同学、同事之间不能和睦相处,对于矛盾不想办法解决,而是把自己的委屈、悲愤发泄在社会、他人身上,用报复社会,报复他人,去满足自身的欲望和要求,如某地某中学学生张某(男,14岁),在下晚自习回家的途中,被一持刀歹徒刺中颈部动脉,当场死亡。如此年青的少年,便身遭不测。一时间群情激愤,广大群众纷纷要求早日破案,严惩凶手。经过公安机关艰苦奋战,终使案情大白于天下,结果却大大出乎人们的预料,此案主谋竟是张某的同班同学,年仅13岁的刘某。俩人因谈女朋友发生矛盾,刘某承受不起这样的挫折,于是就决定采用犯罪手段,清除自已谈女朋友道路上的障碍,在经过一番策划之后,他与另一个同班同学未某(男,14岁),以30元的雇用价格雇用了无业青年周某(男,17岁),将张某杀害。从这上龄小,作案手段残忍的案件中,我们不难理解青少年犯罪的心里因外界因素,不同因素地受到异化和扭曲。
青少年犯罪的危害
一、青少年犯罪的危害
1、青少年犯罪的危害如下:
(1)青少年犯罪的对象大部分是人和物两种。当侵犯了受害人的生命时,对受害人的家庭造成极大的损害,一家人的幸福生活会因此而葬送;
(2)青少年犯罪不仅害了别人,也害了自己,人生会因此而重写,前途一片黑暗,法律是正义的,也是无情的,不会因为年龄小就轻判,即使后悔也无济于事;
(3)青少年犯罪不仅害人害己,还给自己家庭带来了巨大的危害,让父母蒙羞,身心承受很大的打击,甚至因此而病倒,整个家庭都笼罩上犯罪的阴影;
(4)青少年犯罪对社会的危害和影响非常巨大,会让公众心理上存在一定的伤害,使工作、学习、生活等失去原有的稳定性。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从宽】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二、青少年犯罪的行为特征有哪些
青少年犯罪的行为特征如下:
1、共同犯罪、结伙作案多,带有黑帮性质的团伙犯罪亦有增加趋势;
2、严重犯罪较多,作案手段比较野蛮和凶残,往往是不计后果;
3、突发性犯罪多,作案动机、目的比较单纯,带有一定的盲目性;
4、犯罪的成年化、智能化和低龄化;
5、从青少年犯罪的教育改造情况来看,反复性强,再犯的犯罪率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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