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人社发〔2009〕334号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3〕185号)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
云人社发〔2009〕334号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3〕185号)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云政发〔2008〕204号)精神,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水平,现将调整工伤待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从2010年1月1日起,提高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二、调整范围
(一)2009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原称伤残抚恤金)的一至六级工伤职工(不含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
(二)已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含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
(三)符合《因工死亡职工供养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规定,并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三、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一级每人每月增加190元,二级每人每月增加170元,三级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四级每人每月增加130元。调整后达不到统筹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最低工资标准。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以原领取的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照本企业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同步提高伤残津贴。企业平均工资负增长的,伤残津贴不降低。
(二)生活护理费:完全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10元;大部分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00元;部分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三至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90元。
(三)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60元。
四、资金来源
参加工伤保险后发生工伤的职工和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企业“老工伤”人员的一至四级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五至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企业工伤职工(含“老工伤”人员)的一至四级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老工伤”人员待遇有关问题
(一)清偿纳入后,符合享受本次调整待遇范围的“老工伤”人员及供养亲属,次月起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待遇。
(二)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原则上不再次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具体实施办法由统筹地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纳入统筹前未达到生活护理等级(或未领取过生活护理费)及伤情加重等特殊情况的“老工伤”人员,经鉴定达到或提高了生活护理等级的,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核发待遇。经鉴定未改变或降低生活护理等级的,按清偿纳入时核对的标准发放。
(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一至四级“老工伤”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其死亡前12个月领取的养老金或伤残津贴平均数为基数计发,核定的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其职工工亡前月领取的养老金或伤残津贴。
六、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保障)局,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做好本次待遇调整工作,及时兑现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相关待遇。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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