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基本涵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章调解中从第八十五条到第八十九条阐述了民事调解的具体内容和程序,这就明确的赋予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具有调解职能,相应的也规定了人民法院调解所遵循的原则和准则。首先,从司法程序的角度来看,我国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简单地说,就是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争议的焦点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最终以不起诉就能化解民事纠纷的一项诉讼活动和制度;再从程序法的角度来说,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在立法上得到了保障使得法院在处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更加完善、更加严谨。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模式,是我国众多法律工作者在多年的实践经验中研究和积累出来的成果。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具有灵活、简单、便捷、多元、高效的特点,以合法、正义、自愿平等为基本原则。做好民事诉讼调解工作,对于及时化解矛盾,促进社会交易的正常进行,具有十分有效的现实意义。在当前大力提倡构建和谐社会中,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更是发挥着其应有的价值并在民事诉讼中得到了应有的重视
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一)法院调解结案有利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
法院调解的过程,也是向当事人和人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过程。通过人民法院的调解工作,使当事人和周围群众受到很好的法律政策教育,可以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
(二)诉讼调解制度具有高度的效率和经济效益。
诉讼调解制度的价值体现在诉讼当事人和人民法院不拘泥于通常的诉讼程序,可以简化流转环节,降低诉讼成本。加上它便利、效率的功能优势,使得案件的审结具有迅速和便利的特点,能够相对低廉和简便地解决纠纷,当事人能以较低的代价获得较大的利益。它适合于特定的社会关系、特定主体和特定纠纷的解决,能以常识化的运作程序消除诉讼程序给当事人带来的理解困难,以通情达理的对话和非对抗的斡旋缓和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既着眼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现实纠纷,又放眼其未来的合作与和睦相处;它不局限于当事人现有的诉讼请求,可以就请求之外的内容进行调解,当事人能达成一个比诉讼请求更为广泛的调解协议,尤其是在处理农村各类纠纷时更是如此,这是判决所无法比拟的。在某中程度上,调解所达到的社会效果好于审判达到的效果。
(三)有利于化解人民法院对日益增多案件的审判压力。
为了提高办案效率、化解压力,充分运用诉讼调解制度的便利、效率的功能优势就成为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手段。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加强了对诉讼调解工作的指导,提高诉讼调解水平,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要求,不断提高诉讼调解水平。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的各类民事案件中,诉讼调解结案的案件占大多数,特别是基层法院。诉讼调解制度正在发挥巨大的作用,弥补了判决所无法实现的功能优势,降低了诉讼成本,缓和了社会矛盾,很好的实现了人民法院办案所体现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也大大的减轻了人民法院的审判压力。
三、民事诉讼法的国际化
民事诉讼法的国际化也是其趋同化的一种具体形态,为了突出其国际性而在此单独介绍。
民事诉讼法的国际化主要表现为,一些国际条约明确规定了有关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当事人的诉讼及程序基本权等。例如:《世界人权宣言》第8条规定:“当宪法或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遭受侵犯时,人们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请求有效的救济。”第10条规定:“在确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与义务或审理对被告人的刑事指控时,人们有权充分平等地获得独立、公正的法院进行的公正、公开的审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1款规定:法院面前人人平等,在审理对被告人的刑事指控或确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与义务时,人们有权获得依法设立、有管辖权、独立、公正的法院的公正、公开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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