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东资格标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20:40:53 240 人看过

传统理论认为,股东出资是判断股东资格的最重要标准,因为股东之所以能够成为股东,从根本上讲是由于其对公司的贡献,因此股东出资也被称为实质要件。股东名册、公司章程等形式要件只是实质要件的外在表现,或者是股东出资事实的记载和证明。因此,自然人、法人不向公司出资的,不具备股东资格。这一观点一度主导了我国的理论和实践。在我看来,这种观点并不准确。如果将股东出资作为取得股东资格的必要条件,在实践中很难处理一些实际问题。例如,在隐名投资者与显性投资者关于股东资格的争议中,如果以股东出资为要件,则必须将显性投资者排除在股东之外。特别是当公司盈利时,隐名投资者更愿意作为实际投资者取得股东资格;但当公司因长期亏损濒临破产或因“法人人格否认”而不得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时,隐名投资者更愿意拒绝其股东资格,而不愿承担可能的法律责任。因此,股东资格的认定不能以是否投资公司作为判断股东资格的唯一标准。我国《公司法》还规定,股东可以分期缴纳出资,这意味着法律没有要求股东的出资必须与股东资格相关联,甚至法律允许股东将出资与资格相分离。股东出资只是股东资格的标准之一,不是唯一的证据,甚至是主要的证据。公司章程与股东资格取得的关系是: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组织和行为的自治规则,对公司及其股东具有约束力。公司章程对公司的重要性不亚于宪法对国家的重要性。它是制约公司、股东、董事、经理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是确定股东权利义务的最重要的法律依据。它可以对公司和股东进行内部约束,对外公开。

一般来说,公司章程中没有记载股东的,不具备股东资格。股权转让后,受让人想成为公司股东的,应当通过新一届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如果不修改公司章程,可能是转让过程存在瑕疵,未得到其他股东的认可,转让行为对公司及其他股东没有影响,从而使受让人不具备股东资格。股东名册与股东资格取得的关系。因此,一般而言,股东名册上所列股东应当推定为公司股东,但股东名册并不是判断股东资格的唯一证据,因为股东名册上的记载是公司的法定义务,而该义务的履行只能由公司来证明,股东名册中的记载只具有公司内部即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公示功能,不具有法律效力,具有创设权利的功能,股东资格是通过法律手段实现的出资等一系列法律行为。因此,股东名册只是证据之一。即使股东不在股东名册上记载,也不一定具备股东资格,因为不排除存在不当履行公司义务的情况。因此,公司不能以未记载股东名册为由,向真正的权利人主张股东资格。虽未记载于股东名册,但可以用工商登记、公司章程等其他证据证明投资者或者受让人股东身份的,应当认定投资者或者受让人为股东。股东资格证书与股东资格的关系。从性质上看,无论是出资证明书还是股票只是产权凭证,都是证明股东出资或持股的凭证。在实践中,持有公司出资证明书或股东证能否证明持有人具有股东资格?笔者认为,投资者是否取得出资证明书并不是决定股东资格的必要因素。出资证明书只是证明出资人出资的一种产权凭证。仅证明投资者是出资额或股份的合法所有人。不能证明投资者与公司之间存在一定的成员关系。持出资证明书不得向公司主张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即使没有出资证明书,只要投资者证明其已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认购协议的约定实际缴纳出资,并在股东名册上登记或者在工商登记簿上登记,他一般可以被认作股东。不能仅仅因为他没有持有出资证明书就被视为股东,还因为他没有持有出资证明书资格。工商登记与股东资格的关系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工商登记具有权力设定、设立、登记、登记、登记等功能,变更公司、取得股东资格,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因此,股东资格的取得还必须经过工商登记。另一种观点认为,工商登记虽然是公司设立的法定程序,但不具有设立权利的性质,只具有宣告功能,因此,股东资格的取得并不比工商登记好。笔者认为,工商登记不是取得股东资格的必要条件,也不一定要以工商登记作为公司内部确认股东资格的必要条件。工商登记主要对第三人有效。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公司出资未办理工商登记或者股权转让后股东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更直接地说,工商登记是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最重要的形式条件。公司、股东、股份受让人的善意登记无效,第三人只能通过工商登记认定出资人或者受让人的股东资格,不考虑其他形式条件或者实质条件。股东的出资额、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与工商登记的股东不一致时,股东资格的认定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1)当实体证据与形式证据发生冲突时,应当先运用形式证据确定股东资格。实体证据不具备形式证据的特征和功能。它仅证明某一主体具有出资行为,实际出资不一定取得股东资格。因此,只能在特定情况下作为确定股东资格的证据。实际出资人与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名册的规定确认股东资格。(2)在内部关系中,即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发生股东资格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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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30日 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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