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管理,依法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行为,杜绝隐形交易,切实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现就市规划区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必须依法公开进行。以下三类土地交易活动应当进入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
(一)原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交易。包括原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租赁、抵押以及土地的联营合作等交易;
(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首次交易。包括转让、租赁、抵押、作价出资、入股交换或赠与等交易;
(三)因国有建设用地抵押权实现而引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法院判决用于债务清偿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等交易活动纳入有形市场交易。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实行预报制度。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以出让、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首次转让,应当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符合法律规定和出让、租赁合同约定的条件方可转让。转让双方必须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对申报价格进行审核和登记。申报土地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市人民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转让土地。对不按规定进入有形土地市场交易或者不按规则进行交易的行为,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者,市国土资源局将依法予以查处。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国土资源局依照相应法律法规查处。
二○○八年四月八日
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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