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女士家住在一楼。三年前物业公司在吴女士家窗外建起了一条无障碍坡道,危及到了吴女士的隐私权。为此,吴女士与物业公司打了一场官司,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拆除坡道。可物业公司却又建起了楼梯,吴女士无奈只得再次告上法院。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认定物业公司同样构成侵权,判决其将新建的楼梯恢复至改建无障碍坡道之前的状态,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吴女士自90年代初即居住在丰台区方庄芳星园某单元楼一层的房屋里,其南侧有西门、铁梯等设施。2005年11月开始,物业公司将吴女士家楼南侧的铁梯改建为无障碍坡道。改建后,站在吴女士家南侧窗下的坡道上,可清晰观察室内情况。吴女士认为自己的隐私权受到了侵害,便于2006年底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物业公司将无障碍坡道拆除并恢复原状。丰台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将无障碍坡道拆除。
物业公司不服,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吴女士的生活安宁权和隐私权,与众人的生活便利的权利相较,系更基本的权利,应优先于后者,故于判决驳回了物业公司的上诉。但判决生效后,物业公司并没有拆除无障碍坡道,而是将坡道改建成了楼梯。吴女士认为,物业公司将坡道改为楼梯的做法同样侵犯了她的隐私权,故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物业公司停止侵权,将新建的楼梯恢复至改建无障碍坡道之前的状态,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物业公司在法庭上辩称,被告方建设台阶式通道是应广大居民出行方便的要求。因此,被告方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二审法院生效判决以吴女士的生活安宁权和隐私权,与众人的生活便利的权利相较,系更基本的权利,应优先于后者为由,维持了法院拆除无障碍坡道的判决。物业公司在此判生效后将原无障碍坡道改建为阶梯式通道,同样侵犯了吴女士的生活安宁权及隐私权。故法院对吴女士要求拆除阶梯式通道之诉请,予以支持。考量物业公司在人民法院已经判令其拆除原坡道的情况下,又改建为阶梯式通道之情节,物业公司存在过错,故其应当对吴女士予以适当赔偿。现吴女士要求物业公司赔偿1000元,尚属合理,法院予以支持。据此,判决支持了吴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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