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建所(站)申请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21:31:24 262 人看过

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公司),直属企业,市属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为健全职业技能鉴定的管理制度,促进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健康、有序地发展,公开、公平、公正地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确保鉴定质量的可靠性和权威性,根据原劳动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和原劳动部职业技能开发司、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劳培司字[1996]5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建所(站)申请审批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凡我局原有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向我局(培训处)反映。

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建所(站)申请审批办法(试行)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要求:本市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申报工种要求:在本市尚未建有鉴定所(站)的工种,或根据广州市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增加同类鉴定所(站)的工种。

(三)人员配置要求:

1、领导成员2~3人,所(站)长:1人,专(或兼)职,负责鉴定所(站)全面管理工作。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

副所(站)长:1~2人,其中至少专职1人,协助所(站)长管理鉴定所(站)的日常工作。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本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从事培训考核工作5年以上,熟悉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

2、管理人员:办公室人员:主任1人,专职,协助所(站)长管理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日常事务。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培训考核工作5年以上,熟悉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

工作人员:1~2人,专职,负责鉴定人员的报名、造册、办证等工作。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培训考核工作3年以上,了解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

计算机操作人员:1人,专职或由考务人员兼任,负责档案管理和数据录入工作。具有计算机文字处理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该专业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证书。

设备维修、保养人员:1人,专(或兼)职,负责鉴定所(站)设备维修、保养及材料管理。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3、考务人员:1~2人,专职或由办公室工作人员及计算机操作人员兼任,承担职业技能鉴定考场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4、考评人员:8人以上,自有考评人员不少于3人,外单位同行业人员不少于2/3人数,具有本工种20年以上工龄或从事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工作10年以上,具有本工种技师或高级技师或中级职称以上资格,并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

5、财务管理人员:2人,专(或兼)职,持有财会人员证书或财会专业中级职称资格以上的人员。

(四)场地、设备要求:

理论考试的教室能同时容纳50人以上(理论考场按30人/每室,单人单桌间隔不少于0.8米设置)。

技能实操考核的场地及设备能达到每天考核50人以上,考场设备的型号、数量、精度等应符合考核需求;须保证每批鉴定实行每人一机(位),并配齐鉴定所需的工量具;机台之间的距离和间隔必须符合鉴定的规定要求。对于场地或设备不能满足一批(次)完成,但在实操考核规定时间内能确保分批完成的,必须另外设立候考室并配备协助考务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呈报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申请单位的资格证明文件(提交复印件)。

(三)鉴定场地、设备来源证明文件(提交复印件)。

(四)拟聘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提交复印件)。

(五)拟聘考评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提交复印件)。

(六)各种管理制度。

三、审批程序

(一)将以上申报材料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培训处)。

(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收申请报告30个工作日内,会同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进行立项审查。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建所(站)的要求,结合产业结构、劳动力市场需求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划,审查建立所(站)的可行性。通过立项审查的,将申请材料转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三)凡列入审核计划的建所(站)申报单位,先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其建所(站)工作给予辅导,辅导期3-6个月;辅导期满后,委托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抽取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发文确认)中人员组成专家小组,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规定》提出的鉴定所(站)基本要求,对鉴定所(站)申请承担鉴定工种的资格条件进行评估,评定其承担鉴定的工种及其等级和类别。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四)经审查同意者,由本局发文批准并核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统一标牌。

(五)评估达不到要求但可调整后再审者,视具体情况确定复审时间或待下一批再审。

(六)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建所时间每半年一次。

(七)已批准设立的鉴定所(站),委托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管理。

(八)已设立的鉴定所(站)申请变更内容的审批,参照本办法,向本局申请变更;申请变更应提供变更部分文件资料。当鉴定所(站)隶属关系或主管单位发生变化时,鉴定所(站)原则上随所属专业业务职能迁移,但要由有关单位申请重新确定隶属关系,具体工作程序由市劳动保障局培训处、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与鉴定所(站)及有关上级单位研究确定,不受此办法限制。

附件: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资格审查评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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