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为有效促进土地的循环、节约集约利用,市政府决定对全市闲置土地进行清查处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对全市范围内所有用途的闲置土地进行全面清查,准确掌握闲置土地现状。
(二)对清查出的闲置土地逐宗(块)定性,拟定处置方案,依法作出处置并建立档案。
(三)通过清查处置,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防止土地闲置及违法用地行为的发生。
二、闲置土地界定
(一)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自合同生效或者批准文件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不足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的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不足总投资额的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闲置土地。
(五)下列情况经调查认证后不按闲置土地处理:
1.被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2.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经土地使用者申请,政府批准土地使用者延长动工开发日期或暂停建设的;
3.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转让或法院裁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未满1年的;
4.法律、法规有规定的。
三、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要对本辖区内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期间闲置土地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市、县两级同步进行。
(一)动员部署。5月20日前,组织国土、监察、财政、建设、规划、统计等部门,认真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成立工作组织,进行人员培训,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二)开展调查。7月20日前,采取实地查看和查阅、对照相关资料等方法逐宗土地进行调查,填写《闲置土地情况登记表》、《闲置土地情况统计表》和《闲置土地清查处置情况表》,完善土地档案资料。
(三)检查验收。7月底前,对全市调查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由市国土局牵头,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统计局等部门组成检查组,对各县(市、区)闲置土地调查工作进行检查、指导、验收。
(四)提出处理意见。8月10日前,针对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标准,市国土局对闲置土地逐宗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全面整改。8月底前,对所有闲置土地依法进行整改,未建设的督促尽快开工;手续不全的,尽快完善手续;加收闲置费的,征收到位;该收回的,按规定程序依法收回。9月15日前,全面完成清查处置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面开展闲置土地清查处置工作是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重要内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从保障经济社会平稳快速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性。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结合本地实际,成立清查处置工作领导机构,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困难和和问题,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明确责任,齐抓共管。闲置土地清查处置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市国土局要切实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加强工作指导,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做好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负责行政监察、案件查处和责任追究工作;建设、规划部门做好对闲置土地规划建设有关手续和建设情况的核查认定工作;财政部门做好土地收入缴纳情况核准、认定以及闲置费的收缴工作;统计部门做好闲置土地前期统计资料的搜集和整理工作。
(三)规范程序,依法处置。对清查出的闲置土地,按照《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进行处置。土地闲置满2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土地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四)强化监管,建立长效机制。各地要严格土地管理,建立健全土地利用全程管理制度,从制度上预防和减少闲置土地的发生。要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和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批地、供地。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应当明确约定闲置土地处置条款,督促用地者严格履行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市国土局要建立全市统一的闲置土地登记备案制度和定期公告制度,对于名下有闲置土地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将限制或取消其及其控股公司参与土地使用权竞买资格。
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
南京市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闲置土地的清查处置意见》的通知
291人看过
-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闲置土地认定和土地闲置费计征问题的通知
159人看过
-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通知
73人看过
-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闲置土地处置若干规定的通知
179人看过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处置闲置土地的若干意见
422人看过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处置闲置建设用地的决定
330人看过
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 更多>
-
海南省关于修改《海南省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的决定海南在线咨询 2021-11-12根据不同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条例》规定了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因政府原因和不可抗力造成土地闲置的,经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后,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处置方式:一是延长开发期限。对于已经具备动工开发条件且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已经实施项目资金的闲置土地,可以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第二,土地置换。由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土地闲置的,可以通过招标、拍卖、上市等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已缴纳土
-
济南市机关事业单位对全市闲置土地闲置情况的处理步骤是怎么规定的福建在线咨询 2022-02-11一、开展调查摸底。组织国土、住建、工业园等部门对全市闲置土地进行调查,摸清土地闲置情况,并根据具体情况依法进行分类认定。二、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对依法认定为闲置土地的,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罚,对应该征收土地闲置费的依法征收,应该收回的坚决收回。三、建立跟踪督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对每宗出让土地项目进行动态管理,及时了解各个项目的开
-
南京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的内容是什么,如何对闲置土地进行处理??新疆在线咨询 2022-02-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土地管理,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处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闲置土地的处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闲置土地的处理工作。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建设、农业、
-
闲置土地的行政处罚重庆在线咨询 2022-03-20关于闲置土地无偿收回的法律依据和当前闲置收回土地使用权存在的问题,《从实践的角度看闲置土地使用权收回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已表达清楚,不再重复。需要指出的是当前闲置土地无偿收回的法律不完善,土地出让合同就闲置土地也没有作出具体的约定,闲置土地无偿收回的难度很大。需要强调是在处理闲置土地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严格履行法定程序。需要说明的是文中提到的行政处理,是因法律没有明确定义,对尚不明
-
闲置的土地政府有权收回吗海南在线咨询 2022-03-20有权收回的。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