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案例中,为了避免非医保用药难以确定赔付主体的尴尬,保险公司往往会在保险合同中约定非医保用药不予赔付这一免责条款。对于该条款一直以来也是审理交通事故理赔案件中较为争议的部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的规定,在保险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其已经向投保人明确履行了告知义务的情况,该部分条款明显是无效的。
当然,保险公司为了避免难以举证的情况,通常会将该免责条款以单独印刷、抄写或是录音录像等表明保证履行了告知义务,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保险条款的效力仅及于合同双方。由于这一条款涉及到不特定受害人的利益,而受害人又并没有参与合同的订立。依据民法的基本原理,未经享有权益的第三人同意,合同双方不能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作出限制。所以在交通肇事理赔案中,该条款往往不能对受害人产生对抗效力。因此,即使该免责条款存在,也不能免除保险公司对受害人承担非医保用药赔付的责任。
总体来讲,受害人、侵权人、保险公司三者之间的利益衡平应当以保障受害人的权益为前提,先由保险公司承担非医保用药责任,后再根据不同情况,决定保险公司还是侵权人担责。另外,可以预见的是,医保用药与非医保用药的区分带来了更大的资源浪费及利益冲突,建议废除医保用药与非医保用药的区别,以加强举证责任的承担确保利益衡平。
一、车祸全职对方的医药费保险公司会全保吗
车祸全职对方的医药费保险公司全保。但是,如果是通过协商要求保险公司理赔的,保险公司一般会要求扣除10-20%左右的非医保用药费用,不会全额赔偿。交通事故中造成人身损害的,事故责任一方保险公司应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可以依据实际医疗支出要求对方当事人及保险公司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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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非本人签名,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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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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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能以非医保用药费用免赔条款直接打在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辽宁在线咨询 2022-01-24“非医保”用药费用免赔条款应认定为格式条款。本案中保险公司与薛某签订保险合同时并未就“非医保”用药费用免赔予以明示,也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对该条款履行了明确的说明或告知义务,而是擅自将“非医保”用药费用免赔条款直接打在保单上,是保险公司的单方行为,故不属于附条件或附期限的条款,而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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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在保险合同中有效吗江苏在线咨询 2021-11-30是有效的。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只有明确说明才生效,没有明确说明不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规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当如何理解的问题的答复(法研[2000]5号)规定,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时,不仅要在保险单上提醒被保险人注意,还要以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向被保险人或者其代理人条款的概念、内容和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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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未签字确认的保险合同,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否具有约束力广西在线咨询 2022-10-05从逻辑上来看,投保人未签字确认,要么是保险合同不成立,没有保险责任,也就没有免责条款一说;投保人未签字确认,保险公司和投保人未提出异议,保险合同成立的情况下,免责条款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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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中非医保用药不予赔付的规定属于有效条款还是无效条款?河北在线咨询 2022-01-31交强险中“非医保用药不予赔付”的规定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该条款应属无效条款。对三者险中“非医保用药不予赔付”的约定则要区别对待,如果保险公司未对该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对该条款的效力不予认定;如果保险公司虽对该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作了提示或者明确说明,但未举证证明哪些用药属于非医保用药的,对保险公司拒赔非医保用药的主张不予支持;反之,如果保险公司既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