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地块以外,下列建设项目应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1、新建、迁建单位需要使用土地的;
2、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的土地的;
3、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
二、提交资料:
1、《上海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原件一份);
2、1/500或1/1000(郊区1/2000)地形图(四份,市局审批项目三份),其中一份地形图上应用红色虚线(铅笔)标明选址意向用地范围,注明用地户名和用地面积。市政管线和市政交通工程,还应注明起迄点及经由点的位置和道路、管线等的走向及范围;
3、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议书或其它有关计划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属原址改建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须加送土地、房产权属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需要使用其它单位土地的,须加送土地使用相关证明(原件一份)(市政工程视情况定);
6、如属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须加送由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提供的规划选址论证(原件一份);
7、位于历史风貌保护区和保护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建筑控制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须加送反映风貌特色的照片或图片资料(一套);
8、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
三、领取资料: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通知》;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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