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没签合同已付款怎样讨回
案情简介:租房没签合同
2015年1月17日,原告张某、被告林某达成拟租赁诉争房屋的意向后,原告通过支付宝分2次合计转账支付给被告8000元(3000元+5000元),被告出具收据1份交原告收执,收据载明:“收到张某先生租房定金8000.00元(捌仟元)支付宝汇入租二楼65000元四楼60000.00元”。2015年1月18日,原告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转账支付给被告12000元。2015年1月22日,原告再次通过支付宝转账支付给被告2000元,拟用于与原三楼租户调换楼层。但原、被告双方未能就租赁合同的订立达成合意,并于2015年2月8日发生争吵。后被告将诉争房屋另交他人使用。原告向被告要求返还已付款项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款项18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林某之间虽就拟租赁诉争房屋达成意向并支付定金及其他预付款,但双方实际未就租赁期间、房屋交付等租赁合同主要内容达成协议,诉争租赁房屋亦未实际交付使用,故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未成立,本案法律关系应认定为缔约过失责任纠纷。被告主张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关系,依据不足,不予采纳。关于原、被告就双方未能成立租赁合同责任的认定。根据本案证据及庭审所查,原、被告在交付订约定金及其他预付款后,确曾就订立正式租赁合同进行磋商,但因就租赁期间及租金调涨方式等未能达成合意,导致最终未能订立正式租赁合同,故难以认定原告或被告存在过错。
现原告主张其已另租他处并表示不再与被告继续订立正式租赁合同,被告亦在双方缔约不成后将诉争房屋另交他人使用,故双方可不再继续磋商缔约,被告因此取得的款项应返还原告。原告支付给被告的22000元款项,其中2000元系用于支付3层租户调换楼层的费用,被告并未实际受益,故该2000元可不予返还。此外,考虑被告为缔约确有闲置诉争房屋1个月左右,故酌情确定原告补偿被告2000元。原告主张其为缔约准备购买设备、原材料、联系厂商等造成各项损失,但未能举证证明,故不予采纳。综上,被告应返还原告的款项数额认定为18000元。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仅就上述认定部分予以支持,其余部分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已付款如何讨回
《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本条是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原告张某与被告林某因租赁期间及租金调涨方式等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导致最终正式租赁合同未能订立,原告或被告都难以认定存在过错,故原告张某不能按照本条追究被告林某的缔约过失责任,但对于之前支付给被告的款项有权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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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可以约定。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而致...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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