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关于向电厂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9:43:08 460 人看过

你局《关于河北省环保局向电厂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请示》(冀电法规〔97〕3号文)收悉。经研究,现将我部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堆煤、卸煤煤尘收费问题

1.国家没有针对煤尘收费的法律规定。在《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只规定了二氧化硫、烟尘、氧化物的排放标准,没有规定煤尘的排放标准,因而也就无法确定煤尘是否超标.同样,《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并没有将堆煤、卸煤过程的煤尘列入收费范围。而对火力发电站的废气,则规定目前暂按烟尘征收排污费,其他有害物质暂不收费.因此,对电厂堆煤、卸煤过程的煤尘收费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堆煤、卸煤过程是电厂内的生产行为,所产生的扬尘污染属劳保范畴,所以,电厂是不应交纳煤尘污染费的。

二、关于灰场渗水污染水体收费问题

火电厂灰场渗水的污染物质是由灰渣引起的,没有灰渣则无灰水问题,对灰场渗水收费,实际上是涉及灰渣收费问题。在《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附表三废渣中,对于灰渣是否收费、及收费的量都是把灰渣与水体联系在一起的,并单独列出电厂粉煤灰和其他工业废渣两项。根据这个规定,若电厂有专设堆放场地设施的,则不应交费。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计委《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的通知》(计物价〔1993〕1366号)以及国家环保局《关于执行排污费新标准中有关问题的批复》(环监〔1995〕293号),都未提出向地下水渗水收取排污费的规定。

原《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88)和新颁布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都是针对向地表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国家标准。它有明确的排放标准,是以能确认废水排放浓度、排放量为前提条件,目前国家还没有颁布向地下水体渗透的排放标准。根据国家环保局《关于新颁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说明》(〔91〕环监收字第101号)收费标准与相对的排放标准必须配套执行的规定,电厂灰场渗水不应交纳排污费。

三、关于追交环保收费的法律效力

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排污费按月或按季征收.河北省环保执法单位依据《河北省环境执法稽查试行办法》(冀环理〔1996〕88号)第十一条稽查机构可以追缴排污者从排污之日起未缴或少缴的排污费,属环保部门责任的不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向电厂追交排污费。其追缴收费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关于法律法规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因而是无效的。

1997年7月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为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请你局向有关部门阐明我部的观点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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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8日 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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