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人民法院执行拍卖的概念
执行拍卖是指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对已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司法强制措施的财产,在评估机构确定财产价值后,优先以拍卖的方式对财产进行变价处理,以拍卖的价款来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执行拍卖的流程
1、通过评估机构确定拍卖财产的价值
2、委托拍卖机构对财产进行拍卖
3、确定拍卖保留价
4、第一次进行拍卖
5、一拍流拍且抵债不成60天内
6、降低保留价款,进行第二次拍卖
7、二拍流拍且抵债不成60天内
8、降低保留价款,进行第三次拍卖
9、三拍流拍且抵债不成7天内
10、法院发出变卖公告
11、60天内无人购买且抵债不成
12、法院将拍卖财产退还给被执行人任一环节拍卖成交或抵债成功,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以拍卖财产抵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进行第二次拍卖的条件
引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
第三次进行拍卖及三拍留拍后的变卖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拍卖财产所有权的变更
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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