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应体现法官的理性思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22:10:43 210 人看过

一位法学家说过:诉讼和体育比赛的一个差别是,法官裁判胜负需要陈述理由,体育裁判只作结论,不说理由。

但是,长期以来,民事审判制度受职权主义的影响很大,判决书缺乏对证据的分析、论证,缺乏对争议双方在事实和法律方面的不同看法,更缺乏对案件的理性思考。往往是只重视认定,而忽视说理。因此造成分析不透,说理不足,削弱了判决书的说服力和公信力,不能充分发挥判决书的息诉功能。

理性而公正的裁判制度是现代司法的价值取向。用理性的方式说明判决理由,是现代诉讼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从这个意义上讲,对判决理由作出说明,不仅是法官的权利,更是法官的义务。

成文法的最大缺点是过于原则,而且滞后。尤其是民商法,在民事责任及责任承担方面的规定很不具体。因此,法官不能仅仅局限于法条的文义,而要根据个案的特点,针对当事人的争议和诉讼请求,运用法学理论知识对法律进行解释。这样,抽象、枯燥的法条才能变得具体生动。过去,我们大多数审判人员满足于能够认读法律的文义,然后将法条与案件事实对号入座,就形成了判决理由。所以,好多同类型的案件不分个案,说的全是套话、空话,没有针对性。

民法的精神是平等、自由与公平。民法的根本任务在于维持文明的基本规范。一个社会,只有当其成员都有独立的人格、平等的地位、明确的权利、稳定的财产、安全的交易,这个社会才是文明进步的社会。公民法律意识的形成,很大程度来自于身边一些常见的纠纷案件如何处理,而不是法律规范本身。

作为裁判民事纠纷案件的最终载体——民事判决书,有义务、有责任弘扬民法精神,解释法律的精神,以充分的说理来论证采用特定法规作为判决依据的理由。从这个意义上说,裁判文书的功能就不能仅仅局限于它的司法功能,同时,还要充分发挥它的教化功能和规范功能。如果我们的法官都能从这个意义上重视判决书的制作,写出水平较高的判决书,那么,对于当事人和公民法律意识的觉醒、法律观念的启蒙,其社会效果是无法估量的。

发挥判决书的教化功能不能失之于简单的说教。受职权主义的影响,我们的判决书的语言历来是严肃的,像是高高在上的老学究板着面孔在上课。这样,其教化功能就不能得到有效发挥。

在英美法系国家,特别注重法官个人对证据、对案件乃至对法律的理解,裁判文书中,不仅融入法官对法律的解释和对案件的理性思考,同时还融入法官对人情伦理的表述和对道德的评价。虽然不能照搬他们的司法文书的模式,但他们裁判文书具有人性味的语言风格和对于道德、伦理的评价,特别是其理性思考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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