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追偿权的权利义务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7 09:02:00 457 人看过

规定保证人在履行前、后的告知义务

在明确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作为债权人来说,保证人与主债务人是处于同一层面上的债务人,主债务随时可因保证人或主债务人的履行而减少甚至消灭。规定保证人在履行前向主债务人告知(如强制执行的,则由执行机关通知),有利于及早固定对债权人的义务,避免主债务人和保证人重复履行(当主债务人和保证人不在同一地方时可能发生),以防止产生新的纠纷;保证人履行了义务后也必须及时将详细内容告知主债务人。这样,既可以让主债务人为向保证人履行债务做准备,又可让主债务人对追偿权履行内容进行审查,以确定追偿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主债务人对追偿权形成过程享有的抗辩权

在判决书中明确保证人享有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要提供实际清偿额的证据就可直接申请执行;即使通过诉讼的,主债务人往往也只对保证人是否承担了代为履行的责任进行抗辩。这样,容易使债权人和保证人恶意串通,损害主债务人的利益。人民法院在审查保证人是否能实现追偿权时,往往注重保证人实际履行的证据,而在此中又往往凭债权人的认可作为认定依据,对保证人形成追偿权的事实过程证据容易忽略。如果规定主债务人对追偿权形成过程享有抗辩权,则保证人必须如实提供和主债务人之间消灭主债务的过程证据。这样就有利于保证追偿权的真实性、客观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

赋予主债务人享有履行对应的优先权

本文所称的履行对应优先权,是相对于保证人履行而言的。即在保证人行使追偿权时,主债务人优先享有选择和保证人向主债务人履行方式、内容等相应的还债方式。因为追偿权本是产生于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后的,保证人不过是承担了“垫付”的责任,那么主债务人只要履行还清“垫付”义务便可。这时主债务人的责任含有一种将“垫付”责任复原的性质。因此,主债务人履行的义务完全应该和保证人履行的义务相同,包括义务的方式、金额等。只有主债务人放弃这个优先权,那保证人才可变更追偿权的具体履行方式。如前,保证人和债权人间是争取以物抵款方式解决争议的,即保证人的追偿取得的方式是以物抵款形成的,那保证人在行使追偿权时,不能一开始便要求主债务人以现金方式支付。只有当主债务人未行使履行对应这个优先权(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放弃以物抵款的优先权),保证人才可提出以[1]现金支付等其它方式来实行追偿权。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23日 10:3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强制执行相关文章
  • 追偿权有什么权利
    在明确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作为债权人来说,保证人与主债务人是处于同一层面上的债务人,主债务随时可因保证人或主债务人的履行而减少甚至消灭。规定保证人在履行前向主债务人告知(如强制执行的,则由执行机关通知),有利于及早固定对债权人的义务,避免主债务人和保证人重复履行(当主债务人和保证人不在同一地方时可能发生),以防止产生新的纠纷;保证人履行了义务后也必须及时将详细内容告知主债务人。这样,既可以让主债务人为向保证人履行债务做准备,又可让主债务人对追偿权履行内容进行审查,以确定追偿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依照《解释》第42条的规定:如在判决书中明确保证人享有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要提供实际清偿额的证据就可直接申请执行;即使通过诉讼的,主债务人往往也只对保证人是否承担了代为履行的责任进行抗辩。这样,容易使债权人和保证人恶意串通,损害主债务人的利益。人民法院在审查保证人是否能实现追偿权时,往往注重保证
    2023-04-30
    451人看过
  •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什么?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义务,反之亦然。世上没有没有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没有义务的权利。同时,我们可以放弃享受权利,却不能放弃履行义务。法是以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方式来运作的行为规范。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个人、组织(法人)及国家(作为普通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还包括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时的职权和责任。它明确地告诉人们应该怎样做,必须怎样做;禁止怎样做。必须做的未做,禁止做的做了,就要追究法律责任。所以,立法机关代表人民做这样的规定时,要力求符合客观规律,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对二者关系的研究论述,主要是以下四点。1、法律关系中的对应关系。这种对应关系是指任何一项法律权利都有相对应的法律义务,二者是相互关联、对立统一的。2、社会生活中的对等关系。这主要表现在权利义务的总量是大体相等的。如果权利的总量大于义务的
    2023-08-15
    240人看过
  •  专利权主的权利及义务
    这段内容介绍了专利权包含的四种权利,包括独占实施权、许可实施权、转让权和放弃权。其中,独占实施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实施专利;许可实施权是指专利权人通过合同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并收取使用费;转让权是指专利权人将其发明创造专利的所有权或将持有权移转受让方;放弃权是指专利权人放弃其专利的权利;标示权是指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的权利。专利权包含四种权利,分别是独占实施权、许可实施权、转让权以及放弃权。独占实施权是指发明和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许可实施权是指专利权人通过合同方式,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并收取使用费的权利;转让权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的所有权或将持有权移转受让方;放弃权是指专利权人放弃其专利的权利;标示权是指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的权利
    2023-09-05
    76人看过
  • 船舶优先权具有权利义务关系特定的属性
    (一)船舶优先权的法定性船舶优先权的法定性作为船舶优先权的基本属性之一,为人们认为提供了将船舶优先权认为是船舶物权的重要依据。许多学者以船舶优先权是法定权利为理由主张其物权性。物权具有法定性,不言而喻。然而是否所有法定的权利都是物权呢?这一命题不具有周延性。比如人身权中的肖像权,生命健康权,以及消费者保护法中消费者的权利,显然并非什么物权。因此,不能仅仅因为船舶优先权的法定性就可以断定船舶优先权的物权性,这一条件并不充分。(二)船舶优先权的依附性船舶优先权的依附性为主张船舶优先权具有债权性的学者提供了重要的证据。但正如上述判断不成立一样,显然仅凭依附性更无法断定其债权亦或物权性了,例如具有依附性而非债权的担保物权。(三)船舶优先权的秘密性船舶优先权的秘密性是将船舶物权看作债权的最重要依据。众所周知,物权的对世性是物权区别于债权的根本特征。而船舶优先权的秘密性显然否定了其对世性,这一点是将船
    2023-06-06
    186人看过
  • 房屋出租有关房东的权利和义务
    1、出租方负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交付房屋的义务,合同约定的条件一方面包括房屋的状况,应符合租赁用途;另一方面应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2、出租方负有按照合同约定修缮房屋及保障房屋设施正常使用的义务。房屋的修缮及于房屋的附属设施。出租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修缮义务,影响承租方使用房屋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承租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3、出租方负有就租赁房屋所得依法纳税的义务;4、出租方享有收取房租的权利;5、出租方享有审查批准承租方对房屋装修改造方案权利;6、出租方享有租赁合同到期或终止后收回房屋的权利。综合上面所说的,对于租房者来说一定要遵守租赁合同里面的任何一条内容,如果不想续租的话就必须要提前通知房主,在指定的时间内搬出出租房,这样才不会违反合同条约,所以,只要是签定了合同,那么双方都必须要遵守,不能违法。一、租的房子电器坏了,维修费谁来承担1、租的房子电器坏了的维修费一般是由出租人承担的
    2023-02-13
    409人看过
  • 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税务机关的权利与义务体现为职权与职责。税务机关行使的征税权是国家法律授予的,是国家行政权力的组成部分,具有强制力,并非仅仅是一种权利资格。这种权力不能由行使机关自由放弃或转让,并且极具程序性。征税主体享有国家权力的同时就意味着必须依法行使,具有职权与职责相对等的结果,体现了职、权、责的统一性。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将税务机关的职权与职责归纳如下:税务机关的职权:1.税务管理权。包括有权办理税务登记,有权审核纳税申报,有权管理有关发票事宜等;2.税收征收权。这是税务机关最基本的权利,包括有权依法征收税款和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法自行确定税收征管方式或时间、地点等;3.税务检查权。包括有权对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核算、发票使用和其他纳税情况、对纳税人的应税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进行查验登记等;4.税务违法处理权。包括有权对违反税法的纳税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对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有权机关依法追
    2023-06-07
    175人看过
  • 保险公司的垫付义务与追债权利有哪些
    保险公司的垫付义务和追偿权利一、保险公司的垫付义务被保险人的故意或其他恶意行为所致之保险事故,在一般保险中,或者为道德危险,抑或者为犯罪行为,保险人无须赔付。然而为求保障受害人,不使受害人因被保险人之故意或其他重大理由,便失去迅速获得赔偿之保障,故要求保险人仍应为保险理赔。故即使是在被保险人酒驾肇事的情形,保险公司也应当履行垫付的义务。之所以将保险公司作为履行垫付责任的义务人,主要是基于如下考虑:1.在我国当前的交强险经营模式下,保险公司处于核心的地位,其不仅仅是交强险中的保险人,更是推动交强险发展的主要力量。因此,在交强险制度的主体中除了受害人和被保险人,也只有保险公司能够承担垫付的义务。2.保险公司往往拥有密集的分支机构和专业的理赔人员。交通肇事后,受害人和被保险人可以十分迅速且便捷地联系到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作为履行垫付责任的第一义务人大大地方便了受害人,使受害人的利益及时得以保障,
    2023-05-08
    131人看过
  • 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这样,才能体现审判的公平和公正,才能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婚姻家庭中,一方有可能因为另一方的虐待而产生婚外情,也可能因为另一方不关心而产生婚外情,也可能因为另一方懒惰、游手好闲、好逸恶劳、赌博恶习、小偷小摸等产生婚外情,还可能因为另一方婚前的性行为而产生婚外情,甚至还可能因为对方有了婚外情而产生婚外情。在这些情况中,出现重婚、同居、虐待、遗弃等固然是重大过错,但仅仅因为不关心、懒惰这类相对较小的过错就失去损害赔偿请求权,甚至被重婚者、同居者、施暴者以此作为抗辩,使受害者赔偿请求落空,这不能不说有失公允。这样的情况在现实生活和审判实践中是大量存在的,如果在离婚案件中出现大量过错相对较小的一方丧失请求权这一不良状况,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作用就很难正常发挥,很难取得立法本意上良好的预期效果,甚至极有可能成为“银样蜡枪头”,好看不管用。在离婚损害赔偿中,不同的损害形态侵害的是不同的权利主体。
    2023-06-12
    231人看过
  • 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一致的,不可分割的,两者之间是互动的关系.没有义务,权利便不再存在;没有权利,便没有义务存在的必要.同时,权利和义务,又是为权力所保障的.作为法律所规定的权利的实现,当然离不开义务的履行;实质上,在此过程中,也是权力作用的结果.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对二者关系的研究论述,主要是以下四点.1、法律关系中的对应关系.这种对应关系是指任何一项法律权利都有相对应的法律义务,二者是相互关联、对立统一的.正如马克思指出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2、社会生活中的对等关系.这主要表现在权利义务的总量是大体相等的.如果权利的总量大于义务的总量,有的权利就是虚设的;如果义务总量大于权利总量,就有特权.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法律权利的享有有助于法律义务的积极履行.在许多情况下,不主张权利,义务人就不去履行义务.法律义务也是法律责任,义务规范要求的作为与不作为要令
    2023-08-11
    82人看过
  • 权利和义务规定关系的分析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可以从下面两方面来界定:1、权利和义务具有平等性。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也需要平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2、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某一内容是自己的权利或义务,相对来说,就是他人的义务或权利,权利和义务在不同角度上,所体现的性质也不同。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有权利义务关系吗一、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有权利义务关系吗1、收养关系成立之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存在父母子女亲属关系,与生父母不具有法律层面的子女与父母关系。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
    2023-07-06
    429人看过
  • 隐名合伙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隐名合伙中有出名营业人和隐名合伙人两方当事人,当然同时也涉及与合伙组织有法律关系的第三人。针对我国目前对于隐名合伙的立法欠缺,为更好处理合伙实务,笔者认为很有必要对隐名合伙中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作进一步的探讨和分析,以期早日将隐名合伙制度法律化。(一)出名营业人的权利义务1.从德、日等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隐名合伙的规定来看,出名营业人独立享有合伙财产。这里的财产可以是所有权和债权,也可以是知识产权,但劳务、信用等则不应作为出资内容。出名营业人有权决定和独立经营管理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当隐名合伙人出资怠慢、滥用账簿查阅权、泄露商业秘密时,出名营业人可行使终止权,终止与隐名合伙人的合伙关系。2.出名营业人在接受隐名合伙人出资后,负有如实向隐名合伙人报告经营情况和接受营业监督的义务。出名营业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应谨慎尽心地进行营业,不得故意损害隐名合伙人的利益。因出名营
    2023-04-24
    266人看过
  • 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的权利与义务
    第55条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第56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第57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第58条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第59条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
    2023-06-07
    393人看过
  • 医患关系中医生的权利与义务
    一、医患关系中医生的权利1、医生具有独立的、自主的权利这是由医生职业的严肃性和医术的科学性决定的。在诊治过程中,采用什么治疗方法,用什么药物,需作什么检查,是否手术等等都属于医生权利范围内的事,只能由医生自主决定。医生的这种权利不受外界干扰,即使是来自社会的或者政治原因的干预,医生有权根据患者疾病作出判断,排除其他非医学理由的种种影响。2、在特定情况下,医生还有特殊干涉的权利当然这种权利不是任意行使的,只有当患者自主原则与生命价值原则、有利原则、无伤原则、社会公益原则发生矛盾时,医生才能使用这种权利。二、医方应履行的义务根据1994年9月2日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医院应当按照其等级的相应要求,具备专业知识、技能的医师和护理人员,必须提供医疗所必需的设备及安全设施,并对其进行安全管理,使病人免于火灾、自杀、行动伤害或传染病传染的危害。1、医疗及转医义务。医生应对求诊的病者,依患
    2023-02-09
    191人看过
  • 贷款人有哪些权利义务,借款人有哪些权利义务
    一、贷款人有哪些权利义务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不得利用优势地位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贷款人不得将借款人的营业秘密泄露于第三方,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贷款人的权利主要有:(一)有权请求返还本金和利息。(二)对借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权。贷款人可以按照约定监督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三)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和解除合同权。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二、借款人的权利义务(一)提供真实情况。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二)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合同对借款有约定用途的,借款人须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接受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实施的监督检查。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
    2023-04-17
    274人看过
换一批
#执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从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 更多>

    #强制执行
    相关咨询
    • 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29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1、公民享有的权利和应尽义务是统一的。 2、权利和义务互相依存。 3、权利和义务彼此结合。 4、权利和义务相互促进,相辅相成。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联系表现在,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相互依存,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二者相互依存,不能分离。
    •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有何关系
      海南在线咨询 2022-11-02
      相互统一在行使权力的同时也要履行一定的法律义务
    • 附义务遗嘱中的权利人有什么权利义务?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7-14
      想知道附义务遗嘱中的权利人有什么权利义务的朋友可参考以下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有如下权利及义务: (一)继承人有接受继承和放弃继承的权利。继承人是否接受继承是法律赋予的权利,而非其义务。 (二)继承人有取得遗产的权利。没有放弃继承的继承人自继承开始便可已取得已死亡的被继承人的财产(遗产)。 (三)继承有请求分割遗产的权利。遗产被几个继承人同时继承时,如经其中某一继承人的请
    • 房产权利人与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6-10
      1、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2、利害关系人的异议登记权及起诉权。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3、预告登记权: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4、登记错误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 赡养义务人的追偿权有哪些?
      山西在线咨询 2023-08-16
      赡养义务人享有追偿权,也就是如果有多个赡养人的,如果其中一个赡养人履行了全部的赡养义务,那么是可以依法向其他赡养人进行追偿的,同时父母也可以向其他子女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