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在孕期享受的待遇如何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7:34:41 179 人看过

《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分娩、哺乳等原因减薪、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怀孕期间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减少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合适的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并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工作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享有9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的,每增加一个婴儿,产假增加15天

怀孕4个月内流产的女职工,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享受产假42天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产假前的工资标准支付

女职工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为哺乳不满一周岁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为哺乳期的女职工安排一小时的哺乳时间每日工作时间内的工人;如果女工生多胞胎,每增加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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