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1994年4月28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治权利第三章文化教育权益第四章劳动权益第五章财产权益第六章人身权利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当依法保护妇女享有的特殊权益。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第三条全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定,做好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工作。第四条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措施,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作。具体机构、职责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第二章政治权利第六条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妇女比例一般不低于25%;县(区、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妇女比例一般不低于28%。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妇女比例应当逐步提高。第七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培养、选拔妇女领导干部。文化、教育、卫生、计划生育、商业、纺织业和其他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当选拔一定数量的妇女领导干部。第八条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妇女担任领导职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对妇女组织的推荐意见应予重视。第九条女职工较多的企业,其管理机构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参加。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中,应当有相应比例的女职工代表。第十条城镇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有妇女参加。第三章文化教育权益第十一条各级各类学校和有关单位,在招生、毕业分配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对妇女附加限制性规定。第十二条政府、社会、学校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对于就学确有困难的女性儿童少年,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应当按照《河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有关减免杂费的规定执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或者迫使适龄女性儿童少年辍学,从事做工、务农、经商等劳务。女性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入学或者缓期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关联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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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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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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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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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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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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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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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即按人口政策有计划的生育。1982年9月被定为基本国策,同年12月写入宪法。主要内容及目的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从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 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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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云南在线咨询 2022-09-22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招用标准。用人单位的招聘广告、规章制度中不得含有歧视妇女的内容。用人单位在招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或者聘用合同。合同中应当约定女职工的岗位、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事项,不得含有限制女职工、等歧视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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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9-27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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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甘肃在线咨询 2022-09-1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加强领导,统一规划,有计划地举办特殊教育学校,在普通学校中开办残疾人教育班(部)和随班就读。省辖市至少建有一所达到国家标准的综合性学校,县(市)根据需要建立特殊教育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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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重庆在线咨询 2022-09-10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工作,研究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督促、检查《残疾人保障法》和本办法的贯彻实施。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履行各自的职责,执行《残疾人保障法》和本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有关保障残疾人权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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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法条山西在线咨询 2022-10-03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