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发生的医院内部因素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04 10:01:13 187 人看过

一、医疗纠纷发生的医院内部因素

1、医德医风存在问题

一些医务人员医德水准不高,服务意识差,行业作风存在严重缺陷。主要表现在:

(1)服务态度冷漠、生硬,对患者缺乏应有的尊重;

(2)工作作风散漫,岗位意识不强,甚至因随意脱岗延误患者诊疗;

(3)因工作责任心差,引发医疗差错和事故,如发错药、打错针、开错刀、诊断错等;四是同行相轻,诋毁他人,在患者中不负责任地议论同行的医疗行为,引发矛盾;五是追求医药回扣和开单提成而出现损害患者利益的行为,也有一部分是因为工作太忙无暇过细地做工作。

2、医疗质量存在问题

(1)医务人员因为技术原因或是业务水平所限,或是病程演变尚不足以认清,以致误诊误治;

(2)医疗器械的质量问题以及医疗设备的故障所造成的医疗过失;

(3)院内交叉感染以及不可预见的医疗意外;

(4)在实施新技术、新项目的医疗创新过程中也会有失误和挫折;

(5)医患双方认知上存在差异,对医护人员来说,最重要的是按医疗原则实施正确的诊疗护理,而对患者及家属来说,更重要的是患者的感受及疗效。双方由于对疾病、治疗方案认知上的差异可引起纠纷;

(6)医患双方的不良情绪引起纠纷,如:医护人员的厌烦、不满、紧张及不安全感等不良情绪;患者对医护人员缺乏信任,全程监督医疗护理操作,违反了医院制度及操作原则,给医疗护理操作带来不便,同时使医护人员产生反感对立情绪。

3、医护人员的服务态度和工作方法欠缺

患者到医院就诊己不仅仅是对医疗质量有要求,还需要医院提供综合性的人性化服务。若医护人员言行不谨慎,说话不注意技巧,工作不讲究方法,都可以导致医患纠纷的发生。如护士在为患者备皮时不小心刮破皮肤,说皮肤有皱折;医生在为患者腰穿时未一次穿刺成功,说:脊椎畸形等之类强调客观原因的话,患者听了自然会产生不愉快的情绪,从而对医护人员不满,使简单的问题复杂化,和谐的气氛变得紧张。有的医护人员缺乏责任感和同情心,未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忽视了对病情的观察,对患者及家属提出的疑问表现出不屑一顾的神情,致使患者及家属对医护人员反感,在情绪上与医护人员对立,从而发生纠纷。

4、医护人员缺乏法律知识

(1)医护人员的侵权行为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患者有权了解有关疾病的诊断、治疗、处置以及病情预后等情况,有权要求医护人员对此做出通俗易懂的解释,有权了解医疗过程中的费用使用情况。如果医护人员拒绝提供患者要求知道的有关问题,可能导致侵犯患者知情权而致医疗纠纷。《医德规范》第五条中规定:为患者保守医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漏患者的隐私,这是每个医务人员的义务和责任。对此医护人员应持慎重态度,不应不分场合地随处谈论,否则会因侵犯患者的隐私权而致医患纠纷。

(2)医护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

患者到医院就诊,标志着医院与患者建立了合同关系。患者作为特殊的消费者,他所购买的产品就是他们所需的医疗护理服务,但是有些医务工作者往往意识不到这点,存在被动、推诿、疏忽大意等情况,导致患者不满,引发医疗纠纷。

5、护士身心耗竭综合征

主要体现在:一是社会心理支持不足,社会地位低,护理人员的辛勤劳动得不到应有的承认与尊敬,主观上形成了不良的身心疲劳状态;二是护士缺编,工作时超负荷运转;三是角色冲突,人际关系不良及轮班制度。当人的精心、体力、情绪处于低潮时期,就会产生自卑,厌恶工作,失去同情心,情绪不稳定,注意力不集中,反应不及时,在工作中表现为责任心不强,服务态度差,引发护患纠纷。

二、医疗纠纷发生的患方因素

1、作为病人及其家属缺乏对患疾病的认识和知识,对正常医疗的不良后果不了解,一旦发生不理想或不尽人意的情况,则容易引发医疗纠纷。

2、随着公费医疗制度改革,医疗费用的个人承担部分增加,自费病人增多。因此,病人在自掏钱,付出医疗费用的同时,希望能得到较好的医疗服务及理想的治疗效果,如果事与愿违,病人内心则难以平衡和接受。

3、由于社会的进步,人们的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因此,在医疗过程中一旦发生病人认为是损害到个人权益的情况时,则产生投诉愿望和行为。

目前的医疗纠纷在患者方面的表现形式也开始呈现出与以往不同的一些特点:病人已不单纯是反映问题,而同时要求获得经济赔偿;已不单纯用信件或口头投诉,开始寻求法律支持;已不单纯伪造院解决纠纷,而希望通过宣传媒介的帮助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

三、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之法律诉讼

司法鉴定之后可以进行法律诉讼。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举证、持证,法院根据认定的证据依法作出判决。法院判决之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受理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上诉期间原一审判决不生效。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诉期满未上诉或两审终审后,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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