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中止后怎么办?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8 17:33:43 440 人看过

一、工伤认定中止后怎么办?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做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做出结论期间,做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2、等相关部门做出相应的结论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取消中止情形,恢复工伤认定。

二、认定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三、视同工伤的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三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四、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认定工伤的四种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五、国务院法制办有关答复中认为可认定为工伤的三种情形

(一)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5号)中认为,职工所受伤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复函[2008]375号)认为:职工李某从单位宿舍至其父母家的情形,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认定为工伤。

(三)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1号)认为,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六、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相关答复中认为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

(一)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6号)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61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9号)认为,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7号)认为,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注:依据最高法院民一庭2013年的答复意见,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有关的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法[2008]139号)认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用人单位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恢复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道路抢修、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晶的供应、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等过程中,临时雇用员工受到伤害的,可视为工伤,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国家机关聘用人员工作期间死亡如何适用法律请示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2号)认为,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东方红派出所临时聘用、未参加工伤保险、不是正式干警的司机王奎在单位突发疾病死亡,应由鹤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是否属于工伤、确定工伤待遇的标准。有关工伤待遇费用由聘用机关支付。

(六)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认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七)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236号)认为,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所以申请工伤的朋友们不要担心,只要恢复了还是可以继续进行认定的。而关于工伤认定的标准,是员工在工作期间以及在工作场所内所受到的伤害才能算是工伤,这时需要注意的。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04日 15:3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机动车相关文章
  • 工伤认定中止后应该采取哪些措施?
    工伤认定中止后导致认定时限中止的相应情形消失以后,人社局应该恢复认定。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工伤认定中止的情形消失或者申请人提供新的证据以后,将恢复工伤认定程序。工伤评估中止时间不计入工伤评估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的申请受理以后,经过进一步的调查与核实,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况,工伤认定终止,并且通知申请人,把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发给申请人。工伤认定一年后怎么办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为一年。超过了工伤认定时效,职工就不能申请工伤赔偿。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
    2023-07-01
    118人看过
  • 工伤认定中止的规定和程序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应中止工伤认定的情形包括。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在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期间的。2、需要有关部门对相应事故的结论为依据,而有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3、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难以作出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引起工伤认定中止的情形有哪些?职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
    2023-07-04
    143人看过
  • 工伤认定中止,可以撤销吗
    关于工伤认定可以撤销吗,有以下说法:是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工伤认定决定书系做为行政主体的工伤认定委员会依职权对所受伤害职工做出的,予以认定或不予以认定为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一经做出,通过送达给行政相对人,就具有行政行为所包括的效力内容,即公定力、确定力和执行力。其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均应遵守、执行。同时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朽为的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
    2023-02-16
    326人看过
  • 绑架后中止是怎么认定的
    一、绑架后中止是怎么认定的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所以,绑架后中止有两种认定。1、在绑架阶段或者在实行绑架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绑架行为;2、在实行绑架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主动停止,不再勒索财物了。二、绑架罪的罪数形态问题从司法实践分析,绑架罪罪数形态的认定主要存在于以下二种情形:一是在绑架罪实施过程中又犯其他罪刑,二是实施组织罪行为过程中又犯绑架罪的,本文仅就第一情形加以探讨。我们知道绑架罪侵犯的是复合客体,犯罪行为人侵害的不仅是被害人的人身健康,有时还涉及到生命及健康权。1、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形。犯罪分子在绑架行为实施过程中,除了非法劫持人质剥夺其人身自由权,有时还造成被害人重伤和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定绑架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不应按数罪并罚来处理,行为人实施绑架
    2023-04-28
    279人看过
  • 工伤认定申请期间工伤认定时限中止、中断是否适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1、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定主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定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工伤
    2023-02-24
    255人看过
  • 工伤认定办法中工伤认定流程是什么
    (一)我们要明确工伤认定要向哪个部门提出申请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公司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二)由谁提交相关材料?一般而言,由公司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有关部门提交;若是公司拒绝提交的,员工可以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有关部门进行提交。(三)社保部门审理时间有多长?此处有两个时间点。一是受理时间: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若是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二是处理时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
    2023-04-19
    453人看过
  • 2023工伤认定中止时间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工伤认定中止时间时效是如何规定的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超过1年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不予受理。尽管《条例》中未明确规定1年申请期间的中止和中断,但国务院法制办在《关于对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指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应扣除因不可抗力耽误的时间,这说明1年申请时效非不变期间,而是一种可变期间。虽然该复函仅是明确了不可抗力可以构成1年申请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而没有表明是否还具有其他类似中止、中断的情形,但是,从保护工伤职工利益的立法原则和关怀弱势群体的立法精神上看,应当认为《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1年的申请期间可以适用时效的中止、中断等规定。由此可见,因不可抗力等不能归责于劳
    2023-02-05
    273人看过
  • 工伤认定中,怎么样判定工伤?
    工伤认定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一、工伤发生时如何处理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二、工伤认定去哪里好呢?员工向工伤保险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审核并受理;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申请工伤认定应该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三、如何才能鉴定为
    2023-03-21
    432人看过
  • 工伤认定书下来后工资怎么发,工伤认定过程中工资怎么发
    一、工伤认定申请期间工资怎么发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3、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规定享受伤残待遇。4、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5、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二、未确定为工伤期间的待遇工资有吗?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照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
    2023-11-23
    399人看过
  • 工伤认定终止
    不可抗力
    1、工伤认定程序:企业应当自工伤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交工伤报告。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如遇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延长30天。受伤职工及其亲属不能提出治疗申请的,企业工会组织可以代为提出治疗申请。职工福利申请经企业签字后提交。企业不签字的,受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在接到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可以直接提交报告,由劳动行政部门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收集证据,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7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中止工伤认定,并向申请人发出中止工伤认定通知书:。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争议,依照法定程序处理。相应的事故需要相关部门的结论,但相关部门尚未做出结论。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工伤难以认定。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中止的情形,在终止工伤
    2023-05-02
    230人看过
  • 工伤认定决定时限中止是多久?
    工伤认定期限:1、视同工伤(48小时):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可视同工伤。2、认定时效(30日/1年):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诊断为职业病日起1年内申请。3、认定决定(60日):区县人社局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工伤认定决定。4、鉴定结论(60日/30日):鉴定委员会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必要时,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时限可以延长30日。5、停工留薪期(12个月):停工留薪期限根据定点医疗结构出具体的伤病情况诊断意见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6、住院康复(30日):工伤康复人员应当自收到确认意见之日起30日内,持确认意见及相关材料到工伤康复定点机构办理住院工伤康复手续。工伤康复人员未在30日内
    2023-04-10
    107人看过
  • 如何规定工伤认定中止的期限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保障部门对一年以上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但《条例》对一年申请期限的中止和中断没有明确规定,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了《国务院法制工作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在《关于工伤鉴定申请期限请示的批复》中指出,工伤鉴定申请期限应当扣除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延期,说明一年的申请期限不是固定期限,但是一个可变的时期。虽然批复仅明确了不可抗力导致一年申请中止的法律原因,未说明是否存在其他类似的中止或中断情形,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原则和关爱弱势群体的立法精神出发,应当考虑的是,中止、中断时效适用《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一年申请期限可见,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的因为工人们,工伤认定时效也可以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2023-05-07
    121人看过
  • 工伤认定中工作时间怎么认定
    一、工伤认定中工作时间怎么认定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内容、工作标准、工作地点等要求,履行工作职责的时间。在工伤认定中,工作时间的认定通常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合同约定原则: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认定。如果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工作时间,那么工伤认定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进行认定。2.实际工作原则: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认定。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工作时间,或者实际工作情况与合同约定不符,那么应根据劳动者实际从事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进行认定。3.合理延伸原则:在特定情况下,工作时间可以合理延伸。例如,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前后,因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伤害的,或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这些时间也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二、工伤认定的流程1.用人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资料,包括
    2024-03-22
    366人看过
  • 工伤后怎么做工伤认定
    一、工伤后怎么做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员工发生伤(亡)事故后,若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出具事故报告及申请工伤认定的,受伤员工本人或亲属可向属地参保或企业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时,个人申请工伤认定须携以下材料:1.员工和用人单位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2.《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3.员工本人身份证和工作证(或工卡);4.员工或用人单位伤(亡)事故情况材料(如实叙述事故发生经过);5.有关旁证材料(如目击证人书面证明材料现场记录、照片、口供记录等);6.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常住地址证明材料等(属交通事故的);7.工伤认定所需的其他材料;8.受伤员工委托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属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二、工伤认定多久能出结果工伤认定最快15内出结果。申请工伤认定的,相关部门会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但事实清楚的,会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在认定工伤后应该立即
    2023-06-04
    193人看过
换一批
#交通常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机动车
    词条

    机动车是指使用发动机作为动力来源的车辆,通常包括汽车、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车等各种车辆。机动车具有速度快、操作灵活、舒适性高等优点,但同时也需要遵守交通规则和安全驾驶。 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和排放标准,并取得相应的行驶证和... 更多>

    #机动车
    相关咨询
    • 工伤认定认定中止后该如何申报工伤?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8-21
      工伤认定申请的期间可以中断、中止 设立工伤认定申请期间的目的,一是督促劳动者尽快行使权利;二是便于工伤认定,避免因时间流逝造成证据灭失,防止工伤认定争议。 因此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属于请求权范畴,即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工伤认定申请期间有别于只适用于形成权的除斥期间,而类似于诉讼时效,工伤认定申请期间应当与诉讼时效一样可以中止、中断。 《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未明确规定1年申请期间的
    • 工伤认定中止后重新认定应该怎样弄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7-29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工伤认定中止后重新认定的规定是什么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7-08
      只要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一年内,可以继续申请工伤认定。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 工伤认定中止的情形有哪些工伤认定中止的情形消失后,应该怎么处理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2-11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止工伤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在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期间的;2、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3、事实不清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难以作出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
    • 工伤认定后多久可以申请中止认定
      四川在线咨询 2023-09-02
      1、《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85条之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即为伤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天; 3、《条例》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