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捐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7:40:31 91 人看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捐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章奖励

第四章附则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银川市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捐助管理办法》业经2001年8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一年九月八日

银川市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捐助管理办法(经2001年8月31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的建设和发展,增强和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保护捐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结合我市城市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照《银川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在城市规划区内,自愿无偿承担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义务或为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捐助建设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是指下列非营利性社会公共设施的建设:

(一)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设施建设;

(二)城市道路、生态及城市绿化、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三)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设施建设。

第四条企事业单位、个人为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捐助的资金,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资产。境外人员捐助的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资金,由市外事侨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协助办理有关入境手续。

第五条积极鼓励和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捐助工作。对自愿无偿承担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义务或在捐助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捐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银川市计划委员会负责全市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捐助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并协调落实捐助项目的实施工作;处理捐助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审议需提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事宜;办理市人民政府决定的事项。

第七条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捐助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

捐助资金在市财政局指定的开户银行或专柜办理受理手续,并向捐助单位、个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

第八条捐助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及捐助资金为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亦不得以本部门为受益对象。

第九条捐助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项目及捐助资金的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十条挪用、侵占捐助资金或因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捐助项目、资金造成重大损失的,应退还所用,并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调查并追究责任。

第三章奖励

第十一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予以颁发纪念证或表彰证书:

(一)无偿为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设施建设编制的获得国家、自治区奖励的项目建设方案和设计、主创人员;

(二)为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捐助资金100万元以上的单位和2000元以上的个人;

(三)同损害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设施的涉嫌犯罪行为作斗争和对保护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设施做出突出成绩,受到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表彰的单位和个人;

(四)在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捐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二条捐助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资金5000元以上的个人,授予《光荣证书》。

第十三条捐助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资金200万元以上的单位和20000元以上的个人,予以在其捐助之项目建设纪念碑中题名留念。捐资个人的独生子女可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自主择校。

第十四条捐助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资金300万元以上的单位和50万元以上的个人,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准予其捐助建设之项目的提名权,并载入《银川年鉴》。

第十五条获得《光荣证书》资格者及符合本办法第十三、十四条规定的外地人员,因工作或生活需要,申请迁入市区的,予以优先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市公安局凭《光荣证书》和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捐助收据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第十六条外市、县单位在市区建立生活区并居住生活的职工家属,个人捐助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资金2000元以上者,经市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予以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30日 01:0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独生子女相关文章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市建设投资体制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54个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相符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27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27日)废止为了进一步改革城市建设投资体制,开放投资市场,逐步建立以政府投资为主,多渠道、多层次筹集资金的多元化投资体制,使城市建设逐步形成“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资金良性循环机制,现就有关部门通知如下:一、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益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城市建设使用国有土地,除按国家规定经批准仍实行划拨的外,其余一律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有期限出让制度。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其它增值收益归当地政府所有,全部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管理,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地)县人民政府负责,不得逐级下放。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政府统一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有偿出让,任何单位和个
    2023-04-22
    341人看过
  • 烟台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市政基础和公用设施工程验收交接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搞好市政基础和公用设施工程建设与养护管理的交接,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市政基础和公用设施工程验收交接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二00二年九月二十九日市政基础和公用设施工程验收交接办法一、本办法适用所有需要交给市政府城市管理部门或其他管理部门管理的市政基础和公用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二、工程项目按国家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接。三、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国家规定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保修期间发生质量问题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监督施工单位进行保修。四、工程交接的范围1、市政道路设施交接范围:车行道、人行道、广场、桥梁、隧道、海岸壁、路灯及其附属设施。2、排水设施交接范围:污水管网、雨水管网、泵站及其配套设施。3、园林绿化交接范围:绿地、绿带、行道树、园林小品、园林设施、灌溉设施及其附属设施。4、环境卫生设施及保洁交接范围:公厕、小型中
    2023-04-22
    149人看过
  •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银政办发〔2007〕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现将《银川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oo七年五月九日银川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强化食品安全工作监督管理,确保食品安全工作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根据市政府与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签订的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考核工作遵循的原则(一)权责一致,评价内容紧扣职责;(二)求真务实,评价标准科学规范;(三)客观公正,评价结果真实可靠;(四)注重实效,奖优罚劣以评促管。通过考核,促进各县(市)区、各部门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全面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第三条考核范围食品安全责任制实行层级考核。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
    2023-06-07
    201人看过
  •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拆迁安置用房建设与管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快城市建设步伐,及时妥善安置被拆迁居民,保持社会稳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拆迁居民安置工作的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拆迁安置用房的建设与管理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实施。一、加强拆迁安置用房建设的审批(一)建设拆迁安置用房,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本着“便利、经济、必须”的原则进行规划。(二)各区拆迁安置用房建设管理办公室依据城建项目投资计划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查摸底,核定拆迁面积并增加一定比例,先期选择安置地点,由市拆迁主管部门核定规模,报郑州市拆迁安置用房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研究后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拆迁安置用房由各区组织建设。(三)拆迁安置用房纳入经济适用房建设规模的,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的方式供应,由市规划和
    2023-06-08
    80人看过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移交管理工作通知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移交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二年十一月四日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移交管理工作的通知为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确保竣工工程尽早投入使用并及时纳入市政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范围,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管理作如下通知:一、本通知适用范围:城区规划范围内的道路、排水、桥涵、路灯、防洪堤坝、给水构筑物及配套输水管线、公交场站、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及环卫等市政基础设施。二、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作为市政基础设施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参与上述各项工程的竣工验收,并负责所有工程的移交管理工作。三、验收工作由各建设单位成立验收委员会具体负责。验收委员会成员包括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
    2023-04-22
    400人看过
  •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安市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6年6月22日西安市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遏制城中村乱搭乱建的行为,规范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城中村改造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城中村改造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确定专职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人员,负责辖区内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城中村村民建设房屋应当符合村庄建设规划。村庄建设规划
    2023-04-22
    478人看过
  •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银政发〔2009〕1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银川市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遵照执行。二OO九年九月四日银川市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推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以及全区行政复议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行政复议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一条本暂行规定所称行政复议调解,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不违背法律和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积极进行协调,引导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达成调解协议,从而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的行政复议案件处理方式。第二条本暂
    2023-06-06
    481人看过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厦门市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征收实
    发布部门: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厦门市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厦门市人民政府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厦门市财政局、交通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物价局制定的《厦门市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征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厦门市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征收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的征收和管理,根据《福建省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征收管理规定》和《厦门市人民政府转发〈福建省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征收对象和征收范围:凡在厦门地区(含同安县)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均应缴纳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第三条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征收办法:应以纳费人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海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
    2023-06-07
    54人看过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级机关电子政务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文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级机关电子政务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办发〔2005〕78号市各委、办、局,市各有关单位:市电子政务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拟订的《南通市市级机关电子政务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五年八月六日南通市市级机关电子政务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为了加强电子政务建设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我市电子政务建设工作顺利推进,根据《南通市电子政务建设总体设计方案纲要》和部门预算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办法。一、市级机关电子政务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建设资金)包括市财政从基本建设资金中安排的专项资金及各部门(单位)专项用于电子政务建设的资金。二、建设资金使用应遵照统一规划、资源共建、突出重点、精打细算的原则。三、在市电子政务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统一领导下,建设资金由市政府信息网
    2023-06-07
    339人看过
  •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贵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九年二月五日贵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为加快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和提升城市功能,推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根据《贵阳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吸取以往的经验教训,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本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意见。二、各部门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实施单位(含区政府)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推进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住房保障、发改、规划、国土、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监管和指导。三、市人民政府根据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
    2023-06-05
    465人看过
  •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成都市信息基础管线统一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合理利用我市公共空间资源,加强政府调控,避免重复建设,加快信息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关于地下资源管理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有关精神,决定对本市信息基础管线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信息化办公室行使对信息基础管线(含地下与架空管线)需求与建设的行业综合协调与管理职能,市规划局对信息基础管线建设行使规划管理职能。二、自本通知发出之日本,本市各信息网络运营商需建设的信息基础管线项目报建,须经市信息化办公室进行审核和综合协调后再报市规划局审批,纳入市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体系,并由市信息办牵头实施集约化建设。三、由市信息办牵头开展我市信息基础管线资源存量及具体使用情况调研,各电信网络运营单位应于2002年5月15日前将已建的信息管线资源情况报市信息办备案。四、已取得信息基础
    2023-04-22
    133人看过
  • 东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土地出让金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比例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土地出让金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比例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一、土地出让金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比例的计算基数为土地纯收益(不含经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后增加部分)。二、本通知中的新、扩建项目是指纳税在我市的新、扩建的生产加工性项目,包括产业龙头项目、高科技性项目、资源性项目和劳动密集性项目。三、固定投入(含土地、设备和土建等,下同)在500万元以上的新、扩建项目,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按以下标准返还项目所在乡镇、办事处,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或土地调整:固定投入在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返还比例为68%;固定投入在1000万元(含)至3000万元的,返还比例为72%;固定投入在3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返还比例为76
    2023-04-22
    170人看过
  •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由于我市已对旅馆、招待所床位的收费价格进行了调整,市政府决定对《青岛市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作相应的修改:一、第二条修改为:凡在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台东区、四方区、沧口区(以下简称市内五区)的各类旅馆、招待所、饭店(包括疗养院对外营业的部分,浴池中的旅馆部,下同)住宿的人员和从本市行政区域以外(以下简称外地)进入本市市内五区并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或暂住登记的下列人员,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一)外地在市内五区设立的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二)外地来市内五区务工经商的人员(为城市居民家庭生活服务的保姆、护理人员除外);(三)市政府认为应当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的其他人员。二、第三条第三项修改为:在市内五区的旅馆、宾馆、饭店等住宿的人员,其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纳入客房价格中,按客房营业收入扣除应缴营业税后的10%核算
    2023-06-10
    240人看过
  •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巴中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巴中市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建设与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巴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实施“净化、绿化、亮化、美化”工程的通知》(川府发[2001]29号)精神,市建设局结合巴中实际拟定的《关于加强巴中市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建设与管理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特此通知。二○○五年六月十四日关于加强巴中市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建设与管理的意见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建设是全面实施城市“净化、绿化、亮化、美化”工程的前提。我市撤地设市以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迅速发展,城市功能不断完善,但由于建管体制未彻底理顺,市政基础设施规划滞后,盲目建设、重复建设,“建了拆、拆了又建”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制约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一些新建小区,只重房屋建设,忽视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建设,“脏、乱、差”现象难以治理,严重影响了居民的生活环境质
    2023-06-10
    112人看过
换一批
#子女抚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如何界定独生子女: 1、一对夫妻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 2、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依法累计只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子女,再婚后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但不再生育的; 3、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4、夫妻依法... 更多>

    #独生子女
    相关咨询
    • 潍坊市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项目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3-08
      潍坊市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 项目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规范拆迁程序,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潍坊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项目建设而进行的拆迁活动,均须遵守本办法。
    •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六条有什么规定条有什么规定?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9-14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维护管理部门办理管理移交手续;需要办理产权登记的,应当事先办理产权登记。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经财政部门对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批复后移交,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
    • 城市道路改造设置道路基础设施建设流程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3-16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道路、配套基础设施以及地下管线建设的规划管理和综合协调,统筹各专业管线的规划和建设,建立统一的综合地下管线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依附道路建设的地下管线,应当与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同步铺设。具备建设条件的,应当配套建设地下公共管沟;已经建成地下公共管沟的道路,不得另行擅自开挖铺设管线。已有的地上管线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时序改造入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地下管线进行普查
    • 商丘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7-08
      (一)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征收国有、集体非住宅房屋的,应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1、商业用房 一、 二、 三、 四、五级地段分别给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200元、2000元、1800元、1600元、1400元的补偿; 2、其他房屋, 一、二级地段给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0元补偿, 三、四级地段给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补偿,五级地段给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0元补偿。
    • 银川市银川市交通违章处理多少钱
      河南在线咨询 2022-11-14
      不收取手续费;缴纳的罚款需要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而不同,在50-2000元以内。 机动车违章查询方式: 1、到各市各区县交通支大队的办公大厅通过触摸查询终端查询。 2、登录各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的对外服务网站:找到车辆违章查询,输入车牌号和车辆发动机号,点击查询即可。 3、拨打声讯电话查询。 4、通过编写手机短信查询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