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追认会产生什么法律效果?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2 08:54:38 221 人看过

《民法典》第984条规定,管理人管理事务经受益人事后追认的,从管理事务开始时起,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

管理人管理事务开始后,一旦受益人追认,则管理人与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法律关系就由无因管理制度调整为由委托合同制度来调整,双方均应按本编委托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享受各自的权利。受益人的追认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即一旦受益人事后对管理人的管理事务进行追认,从管理人开始管理事务时起,双方当事人就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规定从事。

据此可知,无因管理在现行《民法典》的第三编中的第三分编中做了规定。无因管理的事务必须是他人的事务,而非管理人的事务。无因管理制度规定了管理人与本人的法律关系是法定之债的关系,管理人需要为管理行为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但该费用有权向本人请求偿还。

一、无因管理的权利是什么

在无因管理成立后,管理人不得向本人要求支付报酬,但有权要求本人承担下列费用:

(一)偿还管理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主要表现为直接的支出费用。

(二)管理人为本人负担必要的债务时,本人应清偿该债务。

(三)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遭受损失时,本人负责赔偿。如在灭火过程中导致管理人的西服烧毁。

二、我国民法典无因管理的规定有哪些

一般而言,在没有法律规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对他人事务予以干预.是对他人依自由意志管理事务的权利的侵犯,应属侵权行为。但民法着眼于社会生活的连带关系,为鼓励互相帮助、见义勇为的崇高精神与道德,特规定无因管理制度,赋予无因管理行为以阻却违法性的效力,在我国《民法典》中无因管理的法律依据及规定如下:

《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九条【无因管理定义】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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