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凭证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或人民法院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措施仍不能实现债权,根据当事人意愿,人民法院制作一份以该债权数额为限的可据以再申请执行并发给申请执行人,由申请执行人签收并由其在一定期限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据以行使再申请执行权的凭证。
执行法院发证时对该案裁定终结执行,但保留了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所享有的申请执行权。近三年来,各地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改革中实行债权凭证制度,如北京、上海、浙江、广西等地各级人民法院大力推广,以实践证明了债权凭证制度极大地解决了执行难的问题,做到了执行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增强了司法的公信力。
一、债权凭证的内涵
1、债权凭证的内容。
债权凭证着重强调和张扬了民法理论中当事人主义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处于积极的主体地位。首先,基于权利本位和市场主体意思自治的需要,执行法院发放或执行债权凭证必须根据当事人(主要指债权人)的意愿实施,即须经债权人作出书面申请或口头同意的意思表示。其次,债权凭证突出要求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即积极履行执行举证责任。权利人出于自身利益使然,时刻具备较强的责任感和风险意识,必然在一定期限内承担举证责任,无论是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还是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生产经营活动的线索,也可依执行法院的调查令主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都始终贯穿于整个执行过程中,相应地执行无果的风险自然由当事人承担。最后,执行法院处于超然的中立、公正性地位,依照职权和法律规定依据债权凭证公开、透明地开展执行工作,在债权凭证上较为直观、全貌地反映执行过程中的动态,如实客观地记载了每一次强制履行的情况。
2、债权凭证的功能。
债权凭证发放后,相对于执行法院和当事人,主要有三大功能:
功能一是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权凭证是人民法院根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制作的,主要作用就是确定依法执行不能实现的债权权益和数额,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和公信力,实质上是对既往执行程序的总结,较为直观地体现了债务的强制履行情况。
功能二是终结现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条件下作为新执行依据,启动新的执行程序。执行程序终结有执行依据的终结和个别程序终结之分。个别依据终结主要是指执行依据所载实体权利消灭的情形,执行程序终结并不意味着执行依据强制执行力的消灭,但申请人丧失了依原法律文书的再申请执行权。而债权凭证根据既判力、既执力的扩张而成为原实体权利的载体,成为新的执行依据。法院发放债权凭证,同时终结执行程序,当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能以债权凭证作为执行依据申请法院执行,启动新的执行程序,以实现其债权。
功能三是中断执行时效,延长申请执行期限。《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申请执行期限过短,导致法定债权的保护比一般权利的保护还要处于不利地位。实施债权凭证制度,将债权凭证的发放视为执行时效中断的情形,将债务人重具履行能力作为执行时效重新起算的原因。只要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就可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这就弥补了法定申请执行期限过短的缺陷,增加了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机会。
3、债权凭证的法律属性。
首先,债权凭证实质是执行程序中以国家证明的形式对处于强制状态的民事权利的法定化,与一般的债权证明有本质的区别。债有任意之债和法定之债之分,一般的债权证明属于任意之债的范畴,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一种意思表示,体现了当事人的私权自治,意味着民事权利尚处于正常状态,即权利人可通过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而实现其权利的权利状态。而债权凭证是法院实施强制执行无效果时向债权人发放的凭证,是一种国家证明,体现了公权对私权的介入,具有公信力,并且意味着民事权利处于强制状态,即民事权利为国家确定和保护而适用于强制实现的权利状态。其次,债权凭证作为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与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具有同等的公信、强制执行等效力,而且在确定权利义务方面更明确、更具体,对义务人的约束力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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