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李大林应聘到一家物业公司工作,因被辞退双方产生争议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对于辞退的事实,双方可谓是各执一词,李大林称:单位以各种理由不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为此向有关单位投诉,要求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补交社会养老保险费,单位领导知道后找其谈话,无视他的合理要求,对他表示不满,第二天他就被公司辞退。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应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400元。物业公司认为由于李大林在单位工作期间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而且他属于兼职人员,因此不属于支付经济补偿金范围。
庭审实录:仲裁庭开庭审理时,双方围绕着李大林是否违反了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李大林是否属于兼职人员,单位在与李大林解除劳动关系后,是否应支付其经济补偿金,进行了举证质证。
李大林提供的主要证据有:7个月的工资表,说明自己月工资标准为1700元。对上述证据物业公司无异议。
物业公司当庭提供的证据有:居民投诉信四封,其中一份对李大林点名提出批评,说明其对工作不负责居民反映强烈。北京市人才职业介绍网人才信息一份,上面记载李大林在精华大厦写字楼和明辉公寓工作,说明他应属兼职人员。调查笔录一份,说明李大林在任职期间与煤气公司曾达成协议,卖煤气罐,违反劳动纪律。对此李大林提出反驳和质疑:四封居民投诉信中,有两份没有日期,有一份没有业主的签字,属于无效投诉。对网络资料,可以确认其内容为本人所提供,但已过时,是二三年前,当时在单位处工作属于试用阶段,所以将此前的单位填入资料中,不能说明自己属兼职人员。对调查笔录没有异议,但认为单位对卖煤气罐没有禁止性的规定,不能说明自己违反劳动纪律。
经过仲裁委评议,对双方提供的主要证据认证如下:
对7个月的工资表,单位提供的调查笔录、有日期和房主签字的投诉信一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存在关联性,予以确认。对于网络资料,虽是李大林本人所为,但仍不足以证明其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属于兼职人员。因此仲裁委不予采纳。
仲裁结果:物业公司支付李大林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400元。
仲裁员办案手记:这起争议案裁决思路:
一、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李大林在单位处工作期间,双方应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执行。单位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仅凭网络资料记载认定李大林为兼职人员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据此,双方虽未签订过劳动合同,本委以李大林在单位处工作并获取劳动报酬的事实,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在庭审中,由于单位不能证明李大林是在何岗位担任何职务、应履行何种职责、受何种纪律约束。故单位以李大林违反劳动纪律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没有相应的企业规章制度支持,本委不予认定。
三、鉴于李大林没有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请求,可以确认双方对解除劳动关系均无异议。因此,单位应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支付李大林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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