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况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欺骗对方当事人的财产,金额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处罚金额巨大或有其他重大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重大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处罚金或没收财产:(1)以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废弃的票据或其他虚假财产权证明书作为担保的,如果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合同的人或者没有履行合同的话,就会继续支付5人的财产权,或者没有履行合同组织、领导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支付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取得参加资格,按一定顺序构成水平,直接或间接以发展者数量为报酬或回扣依据,诱惑,威胁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欺骗财产,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宣传活动,处罚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罚5年以上有期徒刑,处罚金。
如何认定刑法第224条第(5)项规定的其他方法
由于在现实中用以诈骗的方法多种多样,故刑法第224条在第(1)至第(4)项明确列举了四种合同诈骗方法后,第(5)项以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概括性语句做出了弹性规定。立法者的目的之一也许是为了适应以后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以保持法律的稳定,但这在另一个方面也给该罪的司法认定带来了不便。对这些方法该如何界定呢?笔者以为,只要符合利用合同诈骗,足以扰乱市场秩序,骗取公私财物这一客观特征,任何方法、手段都可成为合同诈骗罪的方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方法大致有下面几种:
1.伪造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权利义务继受人财物的;
2.虚构货源或其他合同标的签订空头合同的。如行为人将暂时借来充数、并不属于自己的货物向被害人出示,在取得被害人信任签订合同后骗取货款;
3.骗使,蒙蔽对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图签订合同,亦即行为人利用欺骗手段诱使对方签订合同;
4.利用虚假广告和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立项费、培训费等费用的;
5.假冒联合经商、投资、合作协作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6.通过贿赂签订、履行合同,如实践中有的合同当事人采用贿赂手段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签订、履行合同骗取国有资产的,就属于这种情况;
7.作为债务人的行为人,向第三人隐瞒未经债权人同意的事实,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违法转移给第三人,从而逃避债务。如实践中常见的,一些皮包公司以违法占有为目的,在与他人签订供货合同、取得对方当事人货物、定金或部分货款后,采取欺诈方法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待被害人发觉上当受骗时仍借故不履行合同义务,亦不返还收取的货物、定金或货款,等等。
在实践中还要注意一点,即这些诈骗方法、行为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的才成立合同诈骗罪,若在这之前或这之后则不成立本罪。成立普通诈骗罪的按普通诈骗罪论处;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则按合同纠纷处理。本罪如与金融诈骗犯罪发生法条竞合,则按金融诈骗的有关犯罪论处。
四.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与其他相近行为的界限
(一)与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的认定
首先主观目的不同。这两种行为故意内容不同。民事欺诈行为的当事人采取欺骗方法,旨在使相对人产生错误认识,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行为,然后通过双方履行该法律行为谋取一定的非法利益,其实质是间接牟利;而合同诈骗罪虽然客观上可引起他人一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但行为人并没有承担约定民事义务的诚意,而是只想使对方履行那个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单方义务,然后直接非法占有对方财物。因此,合同诈骗罪是以直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故意内容,而民事欺诈则是通过双方履约来间接获取非法财产利益。
其次是客观方面不同。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
1.在行为方式上,合同诈骗罪都是作为;而民事欺诈行为则不仅表现为作为,还有相当一部分表现为不作为;
2.从欺诈的程度看,合同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达到了一定程度,需要由刑法来调整;而民事欺诈行为虽然在客观上也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但其欺诈行为仍在一定的限度内,而仍应由民事法律来调整;
3.从欺诈内容看,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实际行动;而民事欺诈行为中仍有民事内容的存在;
4.从欺骗的手段看,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意图利用经济合同达到骗取钱财的目的,总是千方百计的冒充合法身份,如利用虚假的姓名、身份、空白合同书,虚假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等,以骗取对方的信任使行骗得逞;而民事欺诈行为人一般无须假冒合法身份。
此外,受侵犯权利的属性不同。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是财物所有权,作为犯罪对象的公私财物,并未充当经济合同设定的权利、义务的体现者;而民事欺诈行为侵犯的则是债权,即作为侵犯对象的公私财物,是已经进入经济合同设定的生产、流通领域的权利义务的体现者。
(二)划清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界限的认定
一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两者进行区分:
1.主观方面。判断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明知自己
无履行能力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还是有部分履行合同能力,用夸
大履行能力的方法,使对方产生错觉,通过履行约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以达到谋取一定利益的目的;
2.履约能力。行为人不具备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和担保,还是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担保;
3.欺骗手段的程度。行为人是隐瞒真相、虚构履约能力,还是只在数量、质量等方面有某些不实之处。
4.履行合同的行为。订立合同后,行为人是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和行为,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坐等对方履约上当,在获得非法利益后,推托、搪塞甚至逃跑,还是对履行合同有较积极的态度,既取得一定利益,同时又承担了一定的义务。
上述区分两者界限的关键是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行为人是以骗取财物为目的,还是通过履行约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而获得经济利益。而对该目的的认定则可以参照上述二的内容进行判断。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杨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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