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疫情期间如何支付工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0:52:50 490 人看过

1、江苏省疫情期间如何支付工资

1。如何支付春节延长假期间的加班工资

在春节延长假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安排补休。如果无法安排补假,工资不得低于员工每日或小时工资的200%

2。春节延迟复工期间,雇主应如何支付工人工资?

企业在复工期间(2月3日至2月9日)应根据省政府的通知,参照停产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即企业处于工资支付周期的情况下,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标准支付生活费。但企业与员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假等节假日的,按照相关节假日的规定发放工资;企业要求员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

符合规定且不受延期复工令约束的企业安排员工在此期间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员工工资。其中,企业安排员工在休息日(2月8日和9日)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按不低于员工日薪或时薪的200%发放工资

3。2月9日以后因病不能按时回岗的,如何支付工资

2月9日以后因病不能按时回岗的,参照停产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但企业与员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假等节假日的,按照相关节假日的规定发放工资;企业要求员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报酬

企业因防疫原因要求相关员工在2月9日后推迟返乡的,企业可与员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假和其他节假日,并按相关休假规定支付工资,或按相关规定支付员工待岗期间的生活费,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预防和控制新冠病毒感染肺炎期间的劳动关系问题,江苏省疫情期间如何发放工资。新疆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中央生产建设兵团(

1)做好了新冠病毒感染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防疫期间的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肺炎患者、疑似患者、新冠病毒感染的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其他应急措施而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工人,在此期间,企业应当支付劳动者的报酬,不得遵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第四十一条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则应推迟至员工的医疗期、医疗观察期、隔离期到期或政府采取的应急措施结束。如果企业因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可以通过与员工协商调整工资、轮休、缩短工作时间等方式稳定工作,尽量不减少或减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定就业补贴。企业在工资支付周期内关闭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在一个以上的工资支付周期内,如果员工提供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员工不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因疫情影响,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暂停仲裁时效。仲裁时效期间自中止时效的理由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因疫情影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在法定期限内审理的,可以相应顺延审理期限。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疫情企业的劳动就业指导和服务,加强劳动保障监督执法,有效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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