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育保险政策
1、生育职工统筹范围内医疗费可实报实销
职工在分娩前、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纳入到生育保险统筹范围的病种扩大,分娩时合并生育引起疾病和其他疾病也全部纳入生育保险统筹范围。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的疾病、生育(包括顺产和剖宫产)、生育合并其他疾病(限分娩时)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目录内的医疗费用,均属于据实结算的范围,不设起付标准,不规定自付比例。
2、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享受新政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纳入生育保险烟台市统筹。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产前检查费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
3、参保女职工持《生育证》合法生育二胎,《生育证》上婚姻状况标注为初婚或再婚初育且符合晚育条件的,享受晚育奖励产假和晚育津贴。
4、参保男职工生育补助金实现即时结算,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按3500元的限额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男职工直接结算。
二生育保险基本政策
1、参保范围
根据烟台市政府令第123号《烟台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和《烟台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烟人社发[2018]40号)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城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要依法参加生育保险,为全部职工缴纳生育保险。
2、享受生育保险的条件
(1)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2)所在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一年以上的,即生育当月时已经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2个月以上。
3、生育保险待遇
(1)生育医疗费。符合规定的统筹范围内医疗费可实报实销。
(2)产前检查费,定额为800元,随生育医疗费一并支付。
(3)计划生育手术费。妊娠不满4个月以下流产的,定额为400元;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定额为900元;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定额为180元;皮下埋植术、取出皮埋术,定额为120元;绝育手术的,定额为1200元;复通手术的,定额为1500元。
(4)企业女职工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津贴为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
4、生育保险待遇的发放
(1)生育保险医疗费实行即时结算。参保人员因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产前检查费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即时结算,在费用结算时,参保人员只需结清个人自付部分。
(2)生育津贴通过社保卡发放。在职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生育医疗费和产前检查费后,于次月由医疗保险处将津贴直接发放到个人社保卡中。
5、哪些项目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外的费用;
(2)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发生的医疗费用(分娩除外);
(3)涉及婴儿医疗、护理、保健及生活用品的费用;
(4)医疗事故、药事事故及有第三者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的费用;
(5)未经审批到我市统筹区域外的医疗机构或者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费用;
(6)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生育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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