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又应诉的,法院该会不会开庭审理
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向诉法院提出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权异议的规定主要见于第38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我国民事诉讼法未明文规定法院作出裁定的期限)根据本法条,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即在被告接到起诉状副本15日内提出。按期提出的,人民法院才审查,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根据《民事诉讼法》76条:对于确有正当理由未能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异议的,允许当事人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申请顺延期限。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答辩期内对法院管辖权提出了异议,但在法院就有无管辖权问题作出裁定前又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接受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了异议。此后,当事人在诉讼中再行提出管辖异议的,法院不再审议。”因此,如果被告既没有在答辩期内就管辖权提出异议,又没有导致其未能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正当理由。则他按传票上所记明的时间参加诉讼,应当认为是以行为默示接受受诉法院管辖。
二、滥用管辖权利的判断标准
第一,提起管辖权异议的行为是否不符合该制度的宗旨或者超越了正当界限。管辖权异议制度设立的宗旨应该与《民事诉讼法》第2条相符,即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制裁违法行为。因此,要求答辩人在行使诉讼权利过程中应当“善意”为之,在不妨碍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个人利益,否则便属于超越正当界限。因此,滥用管辖权异议本质上是一种违法行为。
第二,异议人是否存在损害他人利益的主观故意。被告主观上的心理状态是故意,至于这种故意的起因,即滥用管辖权异议的目的,一般是转移财产、隐匿资金或对他人权利的实现设置障碍。被告实际上是把行使管辖权异议作为损害他人以及社会公益的手段。因此,滥用管辖权异议是一种侵权行为。
三、管辖权异议应在什么时间提出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本案的被告;
(2)必须在法定的答辩期间内(被告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审议。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对当事人的异议未经审查,或者审查后尚未作出决定的,不得进入对该案的实体审理。经过审查,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成立的,受诉法院应当作出书面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受诉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在十日内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在二审法院确定该案的管辖权以后,就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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