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购商品房是否有退房可能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7-30 00:11:06 375 人看过

在通常状况下,购房者是无权要求退房的,然而,当以下状况发生时,购房者有权提出退还房屋的要求:

1.开发商延迟交房时间超过了买卖双方达成的协议期限。

2.开发商由于缺乏必要的合法证件和政府的批准文件,使得购房协议成为无效状态。

3.开发商在未经购房者明确同意的前提下擅自更改房屋设计方案。

4.买房者无法获得房屋所有权证书。

5.买方无法获得银行的贷款支持。

6.经过实际测量后,房屋的建筑面积与最初的估算面积之间超过了3%的偏差。

7.房屋的建设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协议规定。

8.卖方在出售房产前没有如实告知购房者该房产已被抵押给了他人。

9.开发商在出售商品房时使用虚假的预售许可证。

10.卖方故意隐瞒其所出售的房屋实际上属于拆迁补偿安置的房屋这一重要事实。

11.房屋的具体户型和设计图纸在细节方面的吻合度低于协议中明确规定的公差范围。

12.由于无法避免的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购房者购买该房屋的目的无法实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

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四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五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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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31日 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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