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赘述抵押权效力的相关内容,系指抵押权人在其所担保之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益及其对抵押财产所具有的约束力及影响力。
此种效力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即抵押权范围的效力、抵押物本身的效力以及优先受偿的效力等。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法定抵押权效力的核心部分在于优先受偿的效力。
在阐述对标的物的效能表现上,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抵押效力适用涉及到的不仅限于主物,还包括从物。
同时,在抵押权设立之前,如果特定物品从属于其他抵押物,那么该抵押权也将同样适用于这些从属抵押物。
然而,当同一抵押物被多人拥有并分别拥有从物时,抵押权的效力原则上仅适用于该独立的抵押物本身。
其次,关于孳息的问题。
若债务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导致抵押物受到人民法院依法扣押,此时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即有权力收取由抵押物中产生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在法律规定下可获取的法定孳息。
最后,对于添附物的情况来说,如果抵押物由于附加、混合或加工处理等原因使得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至其他人手中,那么抵押权的效力则会涵盖于补偿金之上。
同时,如果抵押物的所有人为附加物、混合物或加工物的所有者且其他人也是附合物、混合物或加工物的共有人的话,那么抵押权的效力也会延伸至抵押人对共有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
下面我们再来看对抵押人的效力。
首先,抵押人享有对抵押财物的占有权、使用权以及从中获得收益的权利。
其次,抵押人亦具备对抵押财产的处分权。
对于抵押权人的效力方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抵押权享有保障功能。
其次,抵押权人保留了处分抵押物的权力。
最后,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二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
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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