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10 10:24:03 426 人看过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玉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建设和谐玉溪。现就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云政发〔2007〕13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城乡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进一步吸引人才,促进全市人口合理有序流动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全面推进城镇化建设进程,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

(一)总体把握,政策配套的原则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地在执行过程中要注意与其他各项改革政策相衔接。统筹考虑农村人口转移、就业安置、教育、卫生、城建、土地、计生、社会保障等问题,逐步把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轨道。

(二)按实际居住地登记户籍关系的原则

以“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按实际居住地登记户籍关系,准确反映公民的身份和居住情况。

“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公民个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含按揭房);单位具有合法产权,分配给职工长期居住,但尚未出售产权给居住人的住宅。

“稳定生活来源”是指:有合法收入,能自食其力生活,不需要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

(三)积极稳妥的原则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要有利于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要充分考虑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承受能力,充分体现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尊重群众的意愿。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取消“二元制”户籍管理模式,实行统一的户籍登记管理模式

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非农业户和其他类型户的户籍登记管理模式,实行“一元制”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统一登记为“居民户”或“居民集体户”。

(二)改革户口迁移落户条件

1.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的迁移落户

凡在玉溪市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且实际居住的,本人可申请落户。

房屋所有权人已落户的住宅所有权发生交易转让或变更后,必须在原落户居民户的户口全部迁出后,才可准予新迁入的居民落户。

2.普通大中专院校新生入学和应届毕业生迁移落户

凡参加国家统考,被玉溪市范围内普通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学生(含高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入学时可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入学时已办理户籍迁移的应届毕业生,在毕业时,应将本人户口迁至原籍或就业地。需在就业地落户的毕业生,凭本人毕业证和用人单位依法与毕业生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在工作单位合法产权驻地或本人合法固定住所地申请落户。如其工作单位在驻地无合法产权或集体户口簿,以及本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当地公安机关可将其户口落入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登记和管理。

原籍为玉溪市的往届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至今未落户的,按照应届毕业生迁移落户办法进行办理。

3.投靠的迁移落户

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残疾人子女投靠父母并由父母供养共同生活、合法收养的未成年子女投靠养父母的,准予在被投靠方合法居住地落户,不受条件限制。

4.赡养孤寡老人的迁移落户

赡养孤寡老人的,凭公证部门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准予将孤寡老人的户籍关系迁入赡养人的合法居住地。

5.出生登记落户

凡出生婴儿(含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由户主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凭单位和知情人证明,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准予随父或随母落户。在给予落户的同时,县级公安机关应定期向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无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的落户情况,协助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往年生婴儿未落户的,按照以上规定办理。

6.放宽外来投资人员落户条件

为进一步吸引外来投资,大力发展非公经济,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及综合承受能力,进一步放宽外来投资人员落户条件。

7.高技能人才落户

单位聘用的高技能人才,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申请落户。

高技能人才指具有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等职业资格的技能型人员。

四、进一步简化户口审批程序

公安派出所在受理户口申报时,凡书面材料齐全的,由户政窗口直接办理;需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单位内部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今后,各级公安机关要依法严格行使户口管理和审批权,其他单位不得附加任何限制条件。在审批落户申请时,原则上应要求申请人出具单位接收证明材料。如单位拒绝出具,只要符合相关落户政策,公安机关应依法审批落户,并通知相关单位登记管理,单位不得拒绝,否则,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单位”是指所有协助公安机关管理户籍的社区、村委会、村民小组、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

五、户籍证件的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相关规定:户口登记簿、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和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公民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因此,对已经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在玉溪市范围内从事有关活动,统一使用户口登记簿或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公安机关将不再出具《户口证明。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解放思想,加强领导,切实负起责任,及时了解掌握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保证这项改革顺利、平稳地进行。

(二)统筹协调,整体推进

实行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将对现行的城建、计生、土地、卫生、教育、社保、劳动就业、兵役、军转干部和退伍军人安置等政策产生重大影响。各级各部门要准确把握这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精神实质和总体要求,认真研究,统筹安排,对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及时修订和完善,确保各项工作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相互衔接,整体推进,协调发展。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各县区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具体内容和重大意义,使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政策、目的和意义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和了解,争取群众的广泛支持,为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氛围。

七、实施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对实施意见未涉及的其他户籍管理规定,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本实施意见由玉溪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二OO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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