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横琴新区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8 15:10:23 146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需满足以下全部申请条件:1、符合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法定规划2、与城市各类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配套相协调3、满足环保、通讯、能源、安全和综合防灾等要求4、满足风景名胜、自然生态和历史文化保护的要求

二、办理材料

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原件,申请单位签章

原件,申请单位签章

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原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

2.在线填报申请材料;

3.网上预受理审核通过后将纸质申请材料递交窗口;

4.行政机关作出许可/不许可决定后,前往窗口领取审查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受理,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行政机关作出许可/不许可决定后,通知申请人前往窗口领取审查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兴路189号1栋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横琴新区规划国土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关于公布横琴新区行使部分市一级行政审批目录的通知》(2017年)

(珠横新办{2013}4号);《关于公布横琴新区行使部分市一级行政审批目录的通知》(珠横新办{2013}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订)(2017年)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订)(2017年)

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修正)(2017年)

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划拨用地的,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使用集体土地的,还应当提交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意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一年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需要延期的,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一年内未申请用地的或者经申请未获得用地的或者申请延期未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订)(2017年)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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