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扣除执行期限程序,缩短办案期限,提高执行案件的质量与效率,近日,金堂县法院抽查了2007年以来执结的50件因扣除执行期限而超正常期限的执行案件,针对其基本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和建议。
一、案件基本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抽查的50件案件中,扣除执行期限的原因相对集中。因评估拍卖、中止执行、公告送达、其他法定情形、理由不明而扣除执行期限的分别占56%、14%、12%、10%、8%。超正常期限一般在6个月左右,最长的达数年。问题:一是扣除执行期限随意性较大。承办人自行扣除执行期限的案件较多,占整个超正常审限案件的58%,而经分管院长审批后扣除的案件仅占42%。二是扣除执行期限理由不充分,依据材料不充足。在因评估、拍卖自行扣除的18件案件中,不具备主要材料的有8件,占44.44%;其它法定情形的7件中有3件不具备主要材料,占42.86%;另有4件无法确定扣除执行期限的理由。三是扣除期限起止时间确定不一。扣除期限的时间起算点,包括从执行法官将相关材料交给本院技术室之日起、从法院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拍卖之日起、从院领导签发中止执行文书之日起、从中止裁定书送达给当事人之日起。对于扣除期限的终止时间,有的在录入相关材料时才终止;有的在送达相关材料后很长一段时间才终止;有的甚至在期限临近时直接采用倒扣的方式终止期限。
二、原因分析
(一)网上操作系统不完善,承办执行法官操作权限较大。在操作软件设计之初,对扣除执行期限的设计考虑不完善,赋予了承办执行法官较大的操作权限。承办法官在网络上,可以通过审批,也可以不经审批自行扣除执行期限,还可以自行决定扣除的起止时间。
(二)对法律规定不熟悉,业务素质有待提高。一是对扣除执行期限的法定情形了解不足。从抽查的案件可以看出,承办法官对经常出现的事由如评估、拍卖、中止执行等比较清楚,对其他的扣除期限法定情形不太了解,以致于在扣除期限时无法确定扣除的理由。二是对扣除执行期限的起止点的掌握不透彻。有的扣除期限起止点的情形,法律规定不明确,导致承办法官在具体操作中不便掌握,随意性强。
(三)有的执行法官将扣除执行期限作为规避执行案件超期限的法宝。由于扣除执行期限的随意性强,又无相应的监督措施,有的办案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效率意识不高,认为只要有扣除执行期限情形,超正常期限结案也属在法定期限内结案,当在正常期限内不能结案时,便通过扣除执行期限来变相延长执行期限。
三、对策建议
(一)准确把握扣除期限的法定情形。严格按照最高法院对于执行期限的问题的规定扣除执行期限。
(二)明确扣除期限的起止时间。确定扣除期限的起止时间,应区别不同的情形计算:对需要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或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以鉴定机构签收时间为扣除审限的起点时间,以法院收到鉴定报告等相关文书的时间为终止时间。处理管辖异议的,应以当事人提出时间为起点,以法院作出的裁定书生效之日为终点。中止执行的,以法院裁定书确定时间为起、止时间。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提供执行担保后,决定暂缓执行的,以担保生效之日为起点,以担保期满次日为终点。对上级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以收到上级法院暂缓执行及恢复执行的相应书面材料的时间确定起止时间。对公告送达执行法律文书的,应以公告登报之日为扣除起点,止点为公告期满之日。对向上级法院请示法律适用问题或请求上级法院协调处理执行争议的,以向上级法院报请之日为起算点,以上级法院答复之日为止点。在扣除期限中,因出现特定情形,致使继续扣除亦无必要的,如在执行担保期限内,义务人自动履行义务等,应当以出现特定情形之日为扣除期限终止之日。
(三)规范扣除执行期限的审批程序。分管院长和各办案部门负责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严格履行审批职责,不得为不符合条件的案件办理扣除期限手续,从源头上防范超正常期限和变相超审限案件的发生。承办人依据法律规定认为案件符合扣除期限规定的,应填写审批表格与相关材料一起报所在庭(局)负责人审核,经负责人审核同意并拟定扣除期限起点时间后,再报分管院领导审批,确定扣除期限的起点时间;当终止事由出现后,应及时终止并恢复执行期限。
(四)加强内部管理,完善监督机制。一是完善网络系统,限制办案人员的操作权限,使网上操作程序与扣除执行期限审批程序一致,案件在符合审批程序的要求后,才能在网上扣除执行期限。二是各办案部门负责人应当在部门内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大对扣除期限案件的监控管理力度,并将各办案人员执行情况纳入个人业绩考核与年终目标挂钩,凡违反扣除期限规定,情节严重的,须向审管办提出通报请求。三是充分发挥审管办管理职能,切实提高执行效率。审管办将全院扣除执行期限的案件纳入案件质效评查范围,不定期进行评查,对不按规定扣除执行期限的进行通报,限期整改。对故意拖延办案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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