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的《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执行。
根据该通知,国家对符合规定的高校公寓、食堂及后勤服务工作所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营业税和增值税采取免征优惠,此举将进一步促进我国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工作的推进,减轻高校负担,同时给广大高校师生带来更多的方便与实惠。
通知明确,对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对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所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对利用学生公寓或教师公寓等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向社会人员提供服务取得的租金和其他各种服务性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对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其他商品,一律按现行规定计征增值税。
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社会人员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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