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是某部士官李某的妻子,在一家外资公司上班。韩某是张某任职这家公司的副总经理,已婚,一直垂涎于张某的美貌。一天,韩某趁张某夜晚加班之际,强行在办公室占有了她,并声称如果张某敢告发,他将杀光她全家,如果不说出去,他将很快提拔她。在韩某的威胁下,张某先后被韩某强奸十余次。但韩某也给了张某好处,提拔张某任某办公室副主任。尝到甜头的张某后来主动要求与韩某发生关系,二人秘密租了住房并非法同居。此后二者的奸情被张某的丈夫李某发现,夫妻两人经常吵架,感情破裂。后来韩某喜新厌旧,对张某很冷淡,张某一气之下向某市公安局告发韩某强奸了她。最后某市法院以破坏军婚罪判处韩某有期徒刑三年。有人认为判决太轻,对韩某应以强奸罪、破坏军婚罪数罪并罚。那么韩某到底构成何罪?
笔者认为,本案中韩某在刚开始是构成强奸罪不构成破坏军婚罪的。强奸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行为。本案中的韩某刚开始时以威胁的手段强行占有了张某,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构成强奸罪。而开始时韩某没有同张某结婚或同居,不符合破坏军婚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因此不构成破坏军婚罪。
韩某、张某通奸同居后,韩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根据1984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答》以及有关司法实践经验,通奸转化为强奸以强奸论,强奸转化为通奸不以强奸论。也就是说,男女双方通奸,当女方不愿与男方继续发生通奸关系,而男方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强行与女方发生关系的,应定强奸罪;如果男女双方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意志,具有强奸性质,但事后没告发,女方后来自愿与男方发生性关系,二人通奸或同居的,一般不以强奸罪论处。因此,法院是不能以强奸罪追究韩某刑事责任的。
韩某、张某通奸同居后,韩某的行为构成破坏军婚罪。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行为。在我国,军队是保卫国防、维护国家和社会安全的重要力量,而只有确保军人婚姻关系的稳定才能稳定军心,确保军队战斗力的提高,因此我国刑法设立破坏军婚罪的立法本意是制止破坏军婚的行为,确保部队的稳定。本案中韩某明知张某是军人李某的配偶而与之发生同居行为,导致这一军人家庭的破裂,情节恶劣,因此,韩某的行为应构成破坏军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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