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在组织游客游览过程中未履行安全提示义务,导致游客受伤。近日,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对一起旅游合同纠纷宣判,依法判决被告旅行社赔偿原告姚某损失9万余元。
2006年,姚某等8人与四川一家旅行社签订了到曼谷、台湾、香港等地11日游的旅游合同。合同约定:费用为9800元/人,并保证参加有组织活动时的人身安全。在由旅行社组织的乘坐快艇前往某岛屿游览途中,由于所乘快艇缺乏基本的安全保障措施和明确的安全警示,同行领队也未尽忠实告之义务,快艇在高速行驶和剧烈颠簸中使姚某腰部受伤,伤后姚某在当地医院作了检查,由于语言文字不通,旅行社领队也未一同前往,诊断结果不清楚,伤后姚某感到腰部疼痛难忍无法进食和排泄,要求回到曼谷当地医院确诊治疗或单独安排提前回国治疗,旅行社均未答复。
回国后,姚某到成都体育医院检查诊断为腰椎骨折,建议转院,随即转入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诊断为腰椎骨折伴不全性瘫痪,必须入院手术治疗,同时也告知了旅行社,该旅行社工作人员前往医院看望了姚某。2006年10月,经华西医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为8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游客和旅行社双方就治疗费用和赔偿有关事宜多次协商未果。原告认为,被告旅行社未按约履行安全提示义务,请求判令某旅行社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0万余元。被告旅行社承认姚某所主张的事实,但对赔付金额提出了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姚某等8人与旅行社签订的合同书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符合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姚某按约向某旅行社交纳了旅游费,但该旅行社未按约向姚某履行安全提示义务,造成姚某受伤,故旅行社应赔偿姚某的损失。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游客投诉“夜游”悉尼港变“昼游”旅行社退款1.2万
合同写有游览悉尼港夜景,结果没兑现。为此,游客与旅行社各执一词。
最近,年逾古稀的张汉宏投诉,他与男女老同学共20人,到武汉中国旅行社王家湾营业部,报名参加澳大利亚、新西兰休闲12天观光游。到澳大利亚后,应该有参观黄金海岸的中产家庭住宅,享用夜宵等项目,却没按合同履行;夜游悉尼情人港,也被改为白天游。
澳方导游说,他们没收到中方相关项目委托。张汉宏等人为不影响行程,只好服从导游另外安排项目,但让导游写了说明,并签名作证。老人们回汉后,因旅行社一直没给说法,便请工商执法人员主持公道。
汉阳十里工商所人员调查时,营业部的袁玲经理表示,是老人们自愿放弃了黄金海岸相关游玩项目,澳方导游为表诚意,特地安排了另外两个免费项目。按规定,导游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旅游时间。另外,在当地所签的顾客意见调查表中,老人们对景点、导游、领队等,没有差评,说明也认可当地的服务。
工商人员认为,旅行社没完全履行合同,营业部应承担责任。后经工商人员三次调解,营业部为表示诚意,日前同意给每位老人退600元,全团合计退1.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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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经营者、旅游组织未履行告知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四川在线咨询 2022-02-25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因旅游经营者方面的同一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选择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选择的案由进行审理。”即你可以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旅行社承担侵权责任,但二者不可同时请求。同时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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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未经旅行社同意,旅行社是否有权向游客收取全额旅游保险金?四川在线咨询 2022-01-19首先可以明确你无权向游客收取这笔余款,除非你和旅行社之间有相关约定,也经游客同意。虽然你们在对方没有签字盖章回传的情况下,进行了团队操作,但旅行社既然已向你们交付了部分款项,可见旅行社对你们的行为是认可的,此点不影响对方应付清余款的义务。根据合同相对性来说,你和旅行社之间应存在委托关系或合作关系,所以该笔余款应由旅行社支付,除非你们之间或旅行社认为你们之间还有别的问题没有说清楚,所以拒付此笔余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