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原因可以行使撤销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7-25 09:42:30 370 人看过

依据我国现行法明文规定,债权人所享有的撤销权是指在债务人主动撕毁对第三方的债务协议、无偿或者以极度低于市场价值的标准处分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的私人债权造成重大威胁时,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诉撤销这一行为。

然而需要强调的是,撤销权并非任意行使的权力,其触发条件需满足撤销事由中的至少一种情况,才可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具体而言包括:

一、因重大误解引发的不平等协议;

二、显面上显示出压倒性差异的经济交易;

三、在受欺诈情形下签订的市场合约;

四、被胁迫签署的不良协议;

五、在他人压力下被迫接受的条款不良的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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