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产房有其特殊性,实务中一般视个案情况,区别对待。
1、军产房在部队营区内。军队房地产的权属统归军委、总部。其产权产籍由各级后勤部基建营房部门归口管理,按其用途分别由有关业务部门具体负责使用和管护。当事人只有居住权,无其他权利,既不能购买,也不能置换或上市交易。若婚姻关系解除,基于军人配偶身份共同居住的当事人,无权主张居住权;同时营房不具备福利分房的性质,也不具备一般公有住房所具有的价值属性,军人配偶也无法主张折价补偿。实务中军人配偶一方多为女方,一般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和在符合规定的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情形下,要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军产房在非部队营区内。这种房子一般可以比照承租公房进行处理。对于非军人一方,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如果该军产房仅分配给军人使用的话,可以判决拥有使用权的军人方对非军人方就使用权作价补偿。
3、军产房为军队经济适用房。如何分割军队经济适用房,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中,如果该房屋出售后将会转交地方管理,经地方房屋管理部门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该房屋在离婚时,参照地方经济适用住房的处理方法加以分割;如果该房屋由军队房管部门独立管理,对居住使用人有严格限制的,只能由军人家庭居住使用,非军人方无法主张房子的所有权,但可以参照地方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标准获得折价补偿。
军产房纠纷法院受理吗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会受理的。
《民事诉讼法》第三条;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条件;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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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的分割如下: 1、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 2、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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