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24 20:23:28 367 人看过

一、泰州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等机构办理;直辖市、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二、泰州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受理条件有哪些

1、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2.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3.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

4、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齐全、规范;

5、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权属来源材料等记载的主体一致;

6、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资料齐全、规范,权籍调查表记载的权利人、权利类型及其性质等准确,宗地图、界址坐标、面积等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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