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著作权授权方式初探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17:31:09 347 人看过

问题的提出著作权为私权。著作权法赋予作者对其创造成果的利用享有支配权,作者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作品使用的方式、条件和价格,选定作品的使用者。著作权的私权属性透过权利的自主行使得到充分体现。然而,著作权的行使和管理由权利人亲历亲为从来就是件困难的事情。首先是音乐作品的表演权,以后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个人难以行使许可权的领域变得越来越多。在数字和网络时代里,各种作品通过网络传播,从文字作品到音乐、视听作品,从图片、影像作品的计算机软件,数字化和网络化不仅促进了作品的传播,也推动了作品的创作,著作权作品的使用量和需求量急剧增加。随之而来的是,因作品授权通道不畅给传播系统带来一些难题。以信息网络传播权为例。网络传播权主要涉及到电子出版商、据库制作者、网络服务提供者。面对浩如烟海的作品和数量庞大的作者,这些作品的使用者要一一获得授权许可的难度,所要付出的交易成本之大是可以想知的。这里的交易成本系使用者为寻找作者,进行谈判签约以及签约后为解决合同本身存在的问题所花费的金钱、时间、精力。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制度成本,即,因缺乏有效的授权机制,缺乏信息沟通而导致的费用。著作权人同样也要付出交易成本。面对数字技术和网络环境,著作权人个人控制权利的能力更加有限,势单力薄的个人作者几乎无法主宰作品在网络空间的命运。这就可能导致这样一种状况,在著作权人一端,虽拥有作品及权利却无法实现其利益,在使用者一端,因没有取得授权而不能合法利用作品。由于交易成本过高而减少交易量或者使的潜在的交易难以转化为现实的交易,在著作权人和使用者之间呈现出一种否定性平衡。否定性平衡以不交易为终结,就个别性交易而言,交易不成,著作权人和使用者各自都没有得到什么也没有失去什么。但从另外一端,社会公众来看,由于作品的传播渠道不畅通,公众获取知识和信息的需要不能得到满足,最终将导致社会资源闲置和浪费,文化科学事业以及相关产业的发展也将因此受到阻碍。事实为此做出了见证。我国正处于信息资源数字化建设进程之中,图书馆系统肩负着采集收藏、加工整序及传播知识信息的重要使命,对于新介质作品如期刊全文数据库、电子图书等,图书馆依然是最大的购买者。面对多家数字化作品供货商购买哪一家的产品,图书馆的选择主要取决于他们是否解决了与作者的权利许可问题、产品的版权保护技术性能。因为图书馆作为数字作品的购买者不愿意也无力去承担著作权风险。从中不难发现,影响和制约数字信息资源开发与利用的矛盾焦点在于数据库制作者、电子出版商与作者的关系,即数字制作单位面对海量的作品和成千上万的作者,能否合法、有效而又便捷地取得权利许可。

对于这样一个制约全局的瓶颈问题,从作者到传播者,从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到司法机关,无不给予高度关注。2004年上半年,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和中国版权协会联合组织了一次网络版权纠纷状况调查报告,该调查以实地走访和发放问卷的方式,以网络公司、唱片公司、电影协会等传播经营者为调查对象。

在调查结果中与著作权授权有关的,亟待解决的问题是:

1、网络环境下如何获得授权;

2、面对庞大而复杂的作者群体,如何支付报酬。

到目前为止,探索解决获得授权大致有两种思路:一种思路是扩大法定许可的适用范围,让使用者在更为宽松的条件下得到更多的自由获取作品的权利。按照这一思路,需要推动从立法上扩大法定许可使用作品的范围,建立强制性集体许可制度等。

显然这一解决方案关乎与国际公约的关系及国内法的修改,并非易事。何况,使用者还要面对著作权人的反应。对著作权人来说,坚持其对作品的专有权,如果没有得到他们的许可,任何人都不能使用是一贯不变的立场,数字化不应该导致过去未经许可不得使用的作品现在就可以自由获取和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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