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的央视春晚让人失望,也让人愤怒。许多节目到了催人轮番方便的程度。尤其,那年复一年年甚一年的植入式广告,更发展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观众声讨连连,春晚导演却得意地自我辩护,说广告植入得很自然,并不损害节目。
这是中国央视的春晚,观众又能怎样?观众是受害者。浪费了时间,陪伴了无聊,破损了心境,还无缘无故被广告。受害者真的无处申诉,拿央视没辙吗?
别忘了,我们自称是法治国家。受害者们,让我们连手起来,依法状告央视和央视春晚。
1995年,我国开始实施新的《广告法》。虽然该法文字上没有植入式广告的相关条款,然而,《广告法》的基本精神,明显地视植入式广告为非法。该法第13条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煤体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煤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有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显然,春晚中所有的植入性广告都违反了这一规定。搜狐,搜狗,洋河蓝色经典,国窖1573,汇源果汁,广汽,伊利,美的,土豆网,鲁花,中国平安,佳能和夏普等等,它们的广告统统没有广告标记。出现在节目的剧情,道具,布景,服饰和台词等等中的广告均无法与其他非广告信息区别,诱导观众步入误区,产生疑惑,徒增注意,企向模仿,或,陷进迷惘。总之,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尤为甚者,一些植入性广告还公然挑战民族文化传统和良好社会风尚。如,小品中一位受捐寡妇在贫困中无法缴纳子女学费的情况下,竟然提着一对高价礼酒来拜谢捐款人。商品的特写反复出现,台词中还有大声说出的商标和价钱。这种植入式广告的设计和表演於情不合,於理不容,於中国的文化传统不符。对此,观众多感可悲与可笑,甚觉无聊亦无情。《广告法》第7条第5款规定,广告内容不得妨碍社会公共次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有关部门也明文规定,酒类广告不得面对儿童和青少年。春晚的观众有几亿未成年人。这一广告不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更有毒害少年儿童之嫌。《广告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仅此一项,所有受害者的家长即可向酒厂产家、春晚和央视提出民事索赔告诉。
《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春晚中的植入广告,无论从哪方面讲,都明显违反《广告法》。央视作了广告,收取了可观的广告费,却不曾对广告中的商品说清楚,讲明白。
央视和表演者通过春晚植入式广告到底收取了多少广告费?观众有权知道吗?《广告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广告收费应当合理、公开,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当向物价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公开其收费的标准和收费办法。在谴责春晚植入式广告的同时,不少的观众也指称,央视其实是在广告中植入春晚,这说明了人们对央视及春晚和广告之间相对关系的观感。然而,无论什么植入什么,央视都是植入者(或植入策划者,审查者,同意者),植入的都是摇钱树。只是作为摇钱树之培土的观众,并不知道他们培养滋润的树上究竟长出了什么和多少果实。土壤是无知的,也是无奈的。
一年364天,央视天天广告无数,收入巨丰。人们只希望一年当中的大年三十能免除广告的轰炸,或可观看无广告的春晚。2005年央视曾承诺做一个无广告春晚,结果未能兑现。此后不再假承诺,今年更是以自然、无害公开自辩。人民当然是一年又一年地被广告。只是,今年还能再忍受吗?央视是国家垄断型企业/事业单位。经营上是企业,以追求利润为目的。每年向国家要财政补贴时则是事业,以摊子大,开销大,设备更新现代化为由头,河马大开口。看来,钱途对央视来说,确比前途更重要的(别忘了,央视真正的前途在于它与观众的关系,而不是它的垄断地位)。然而,春晚中的植入式广告收入到底是多少?这些收入是如何与表演者分享的?难道不应让广告受众的人民知晓吗?《广告法》给予了人民这种权利!法律要求公开的,却成了黑洞。人们只有通过状告,才能把阳光照进黑洞。但愿人们不再白痴,政府不再蒙蔽。
关于《广告法》的案例,2009年发生的一件值得一提。浙江翠苑电影大世界有限公司在放映电影片《英雄》前播出了约10分钟的广告(这是制片商附加在片头的广告,非植入性广告)。原告观众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迫看了广告,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构成强迫消费,要求退还电影票价40元,赔偿损失40元,并停止这种播放广告的不法行为,还要求制片商新画面公司删除片头广告内容。诉讼费由两被告人承担。最后法院认为,翠苑电影大世界作为经营者,在事先未告知原告情况下,在放映《英雄》之前播出商业广告,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法院不支持退一赔一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浙江翠苑电影大世界有限公司得向观众原告作出书面赔礼道歉,并负担诉讼费用。这只是地方的一个小案,但至少显示法律肯定了消费者拒绝广告的权利。
央视春晚植入性广告,侵犯了数亿观众的权益,公然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过犯明显。然而人民被广告的损失无法弥补。人民只需讨回一个公道。通过诉讼,可促使国家相关部门与时俱进,修改和完善《广告法》,清楚、明白地把植入式广告列入违法。因为植入式广告不具广告标记,混淆了与非广告信息的区别,剥夺了人们识别、躲避和抵制广告的权利,并且为传媒提供了滥用广告,模糊真伪,非法获利的可能渠道。通过诉讼,更要表明,观众们对媒介各种形式的不法虚假广告,已经到了忍无可忍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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