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应收票据158120贷:主营业务收入-产品a128478.63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21841.37银行存款7800元,按承兑汇票的票面价值和指示利率。同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价外费用是指手续费、补贴、资金、集资费、利润返还、奖励费、违约金(延期支付利息)、包装费、包装材料租赁费等,买方收取的预备费、质量费、运输手续费、托收费、预付款等各种价外费用,无论采用何种会计制度,其额外的价格费用均应计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因此,对于每期计提的利息,应按规定提取销项税,提取税款后的余额作为利息收入。7月末,企业计提应收利息395.3元,应计销项税额57.44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方:应收票据395.3
贷方:财务费用337.86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57.448月末、9月末会计处理与7月末相同。
例如,8月1日,企业对未到期的应收票据进行贴现,与银行协商贴现率为8%/年,则企业贴现利息=(158120+158120×6%△12×3)×(8%△12)×2.5=2674.86(元);实际银行应收账款=158120+158120×6%△12×3-2674.86=157816.94元。根据应收票据账面余额158515.3元(158120+395.3)与银行应收金额的差额,企业应按以下方式减记财务费用并调整销项税额:
借方:银行存款157816.94
财务费用596.89
贷方:票据应收帐款158515.3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01.47(红字)
如果贴现票据到期,付款人无法向贴现银行付款,银行将根据票据本息从企业存款账户中扣除。会计分录如下:
借方:应收账款160491.8
贷方:银行存款160491.8
企业8月1日凭商业承兑汇票购买一批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4.7万元,增值税24990元元,企业根据票据到期价值与原材料价格的差额,向原材料供应商支付银行存款11498.2元,材料已验收入库。会计分录如下:
借方:147000元原材料
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税)24990
贷方:158515.3
银行存款11498.2
财务费用1689.32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287.18
如果应收票据到期及时兑现,出票人应根据实际收到的160491.8元与“应收票据”科目的差额,记下“财务费用”,并按下列方式计算销项税:
借方:银行存款160491.8
贷方:应收票据160096.5
财务费用337.86
贷方:应收票据160096.5
财务费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57.44
如果付款人无力支付到期票据,企业在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后,应作以下会计分录:
借方:应收账款160096.5
贷方:应收账款160096.5
同时,10月底应计利息不再计提,收到时应登记在相关备查簿并记入实际账户,冲减当期财务费用销项税额应当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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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理是指企业采用合适的处理方法,对企业所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核算。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变更。 会计处理方法一般也称会计核算方法,包括会计确认方法,会计计量方法,会...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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