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三年的审理,一家三级法院终于在吉林省前郭县人民法院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杨贵芬和原告丈夫路德,2000年12月21日出生,与被告乌兰吐嘎村委会、乌兰吐嘎畜牧站签订草原承包合同,第二被告将乌兰吐嘎村约170公顷的草原承包给原告丈夫。根据合同,草原承包期为10年,从2000年12月至2010年12月,年承包费为3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与丈夫吕德胜承包经营草原。2005年4月23日,原告丈夫吕德胜因病去世,草场由原告承包。2006年12月,原告于2007年支付草原承包费时,被告拒绝并欲与原告解除合同。2007年初,被告将草原承包给第三人于宝龙。原告认为,被告单方面将草原承包给第三人是无效的。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判令第二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确认被告乌兰图加村委会与第三人签订的草原合同无效。被告乌兰图加村委会和乌兰图加畜牧站辩称,这是与卢德森签订的合同,合同应在卢瑟去世后自然终止。原告不是合同的承包人,无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原告和卢德森没有登记结婚,他们与卢德森没有合法的家庭成员关系。被告解除合同没有侵犯原告的权益。
到目前为止,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原告与卢德森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原告是否是原告与卢德森共同生活期间及之后草原的实际权利义务承担人和实际承包人。2007年初,乾国县法院审理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杨贵芬的诉讼请求;乌兰吐嘎村委会不服,上诉至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其中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变更判决,驳回原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原告杨贵芬不服上诉,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杨贵芬不服,上诉至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责令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经再审,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乾国县人民法院再审。2009年12月18日,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韩世斌任前郭县人民法院审判长。6名人民陪审员应邀组成7人合议庭审理此案。经过两个小时的审理,双方最终作出让步,达成协议:被告前郭县乌兰土嘎镇乌兰村委会自2011年1月1日起接受争议草原,承包给原告杨贵芬经营至2014年12月。2011年,合同费为3万元。今后,合同费将于1月1日支付。承包草地面积约170公顷,具体面积以实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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