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由市级或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备案或核准或审批的在我市境内建设耗能1000吨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2、申请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
二、办理材料
节能报告书或节能报告表须由具有节能评估能力的机构编制的,并符合编制要求。节能登记表可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填写,并加盖公章。
申请函中明确项目基本情况,用能情况,附联系人。须加盖公章。
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惠州分厅发展改革局业务窗口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将电子材料分派至业务对口科室。对口科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初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告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补正告知书》或《不予受理告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开展技术审查,技术审查后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4.领取结果。审查意见由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综合服务窗口”领取。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市管权限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收件。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对申请材料完整性进行核验,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收件,出具《收件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不予收件。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窗口工作人员当场退回,经申请人更正后窗口工作人员予以收件。
3.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交局受理人员,局受理人员进行初审,初审材料不合格需要补正的,或未达到受理条件的,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补正告知书》或《不受理告知书》;《补正告知书》或《不受理告知书》由窗口工作人员转交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收件审查。初审材料合格不需要补正的,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告知书》。
4.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开展技术审查,技术审查后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5.领取结果。审查意见由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综合服务窗口”领取。
6.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1《市管权限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综合服务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江北云山路8号大隆大厦市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7年)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2014版)》(2010年)
全文条款见表格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7年)
第五条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7月修订)(2008年)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2010年)
第十七条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需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或者超过能耗限额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2006年)
第二十三条(二十三)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从源头杜绝能源的浪费。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具体办法。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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