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医疗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及其借鉴意义——以1975年加利福尼亚州医疗损害赔偿改革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4-06 05:34:03 57 人看过

千呼万唤的中国医疗事故改革方案终于在2002年4月14日获得通过。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于2002年9月1日起已经正式实施。新《条例》结合理论讨论和实践经验,对医疗事故概念作出新的界定,使医疗事故的外延有了很大扩展,扩大了救济的范围,保障医疗机构过失医疗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后果能够获得救济。但是,中国的医疗改革赔偿制度远远没有结束,《条例》仅仅是一个阶段性的改革办法。有鉴于此,本文结合在美国访问期间与美国医疗事故的性质。经过这样的分析,实际上中国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受到限制的,与美国加州的做法是一样的,就是限制一般损害赔偿项目,而对于医药费等方面的赔偿并没有低于一般标准,是贯彻全部赔偿原则,是不受限制的。

因此,中国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中确定的损害赔偿标准低于一般标准,与美国加州的改革着眼点是一致的。只不过,我们的损害赔偿标准本来就很低,再作这样的低标准限制,对人民权利的保护是不是完善,还是值得深入研究的。

(二)《加州医疗损害赔偿改革法》具体规定的借鉴意义

在加州《医疗损害赔偿改革法》中,有很多值得借鉴的具体制度。择其要者说明如下:

1、定期金赔偿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中的作用

人身损害赔偿制度中,定期金赔偿是一个重要的赔偿方式。它适用于长期的赔偿,例如对于造成残疾的受害人生活补助费的赔偿和今后医疗费、护理费的赔偿。现在我们实行的是一次性赔偿,就是把将来的多次性给付变为现在的一次性给付。这样的做法,一是给加害人以过大的赔偿负担,二是受害人生存期间具有不确定性,而赔偿则为确定性,两者之间的矛盾极为突出,而适用定期金赔偿的方法就会解决这样的问题。在加州的改革法中,强调定期金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这不仅在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中是重要的,就是在一般的民事侵权纠纷中,也有重要的作用。现在,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已经规定了定期金赔偿的方法,但是没有规定具体的办法,在实践中绝大多数法官对其性质和作用认识不足,因而尽管司法解释中作了规定,但是在实践中应用的并不多。对此应当加强宣传,使之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

2、在人身损害赔偿中对间接来源规则限制使用

间接来源规则是美国侵权行为法中的重要规则,就是禁止被告引用原告医疗费已有第三方支付而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实行这个规则的目的,在于使受害人得到更为完善的保护,获得更多的赔偿。加州医疗损害赔偿改革法明文规定禁止使用这一规则,目的恰好与其相反,就是以受害人受到适当的赔偿为准则,不必要得到更多的赔偿,因而使医疗机构减轻负担,有精力为更多的患者服务。

我国的人身损害赔偿不承认间接来源规则,严格遵循损害赔偿的补偿性的基本功能,被告可以引用原告已有第三方的赔偿支付而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这实际上也是大陆法系的规则。对此,我们应当坚持这个做法,在诉讼中,不论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还是其他的人身损害赔偿,都限制间接来源规则的适用。

3、应当尝试对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仲裁程序

在我国,对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很少适用仲裁程序解决。好像仲裁程序主要针对合同案件而设立的程序。事实上,仲裁程序同样适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加州《医疗损害赔偿改革法》强调仲裁程序的重要性,在实践中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这个经验是值得重视的。

的确,仲裁程序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将更多的赔偿金放在受害人的手中,而不是用在诉讼费用和律师代理费上,且其程序简便,有利于减少讼累。所以,建议各地仲裁机构应当加大这方面的宣传,吸引更多的当事人应用仲裁程序解决纠纷,尤其是解决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不论是受害人还是医疗机构,也要对仲裁程序有所认识,更多的协议确立仲裁条款,用仲裁程序更快地解决自己的纠纷。

(三)在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中的经济分析方法值得借鉴

在加州医疗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以及美国的这项改革中,充分地运用了经济分析方法,在详尽的经济分析基础上,确信加州的改革是成功的,具有充分的说服力。而在我们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中,只是出台了行政法规,并没有充分说明这样规定的基本依据是什么,因而很多人并不相信这样的规定,反而认为这些损害赔偿的低标准规定都是在“官官相护”。

这也说明,在讲究“钱”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中,经济分析方法应当是一个基本的、基础的方法。现在有很多法学工作者都在研究法的经济分析方法,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研究。对此,应当加大力度,将经济分析方法更多地运用到民法中来,运用到侵权行为法中来,就会对民法的发展包括对侵权行为法的发展,增加新的动力,使它们增添新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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