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监理中存在哪些误区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22:10:33 347 人看过

由于我国建设监理制度起步较晚,计划经济体制决定了我国监理制度自建立以来有其自身的特点,尚未形成社会化的监理模式。到目前为止,还存在以下误区:

1.1监理制度仅限于建设阶段,监理制度应贯穿于建设项目的全过程,包括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施工阶段,施工招标阶段、施工阶段(含保修阶段)等。但目前我国的监理工作普遍局限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阶段。监理人员接受委托后,工程立即开工,造成监理人员在工作中对情况比较熟悉,对工程的掌握和熟悉程度不深。尤其是水利工程,规模较大,技术复杂度较高,战线长,影响因素多,不利于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1.2业主行为没有标准,业主行为是否规范,直接关系到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关系到建设目标能否如期实现。有的对监理工作干预较多,有的不直接通过监理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指示,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误解。实际上,监理工程师应该是施工项目现场的唯一管理者。业主委托监理时,监理工程师应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业主的意见和决定应通过监理工程师执行。业主应该做的是如何做好监理管理,而不是对建设项目的直接管理。业主不规范是一种普遍现象。这就要求监理人员熟悉监理合同,审时度势,正确处理与业主的关系,从大局出发,顾客至上,服务业主,对业主负责。只有这样才能赢得业主的信任,方便监理工作。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规范业主行为,转变业主观念,是保证建设工程顺利进行的前提。这个问题可以通过招标业主或业主的代理人来解决。

1.3视监理工程师为质检员

监理工程师是公正的第三方,根据监理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进行监理,而不是承包商的质检员。这个问题涉及责任和验收程序。所有验收项目必须在承包人自检的基础上报监理工程师验收。承包人有责任保证提供合格的产品,监理人负责工程产品的检验。承包人不能将监理人视为自己的质检员,监理人也不能将自己等同于承包人的质检员。监理人员的检查要全面。

1.4工程质量是监督的结果。现在,有一种说法是,这个项目需要一些监督。如果工程中有问题,监理应首当其冲。监理是根据业主的授权和监理合同、施工合同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监理人的质量责任可以理解为:在设计阶段,如果出现设计质量问题,设计监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施工阶段,如果工程质量问题是由于施工原因造成的,无论监理人是否发现承包人的不合格品,监理人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承包人的责任不能免除。因为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规定承包人必须向业主提供产品的质量标准,这就要求“三方”端正思想。监督的总体水平是充分利用人才和物力,充分发挥监督员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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