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共同保证人的多重追偿权条件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08 18:22:53 239 人看过

保证人追偿权的成立须具备:

(1)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

(2)因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而使主债务人免责;

(3)须保证人的履行没有过错。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连带责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一、如何追偿连带清偿责任

连带债务的成立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的规定;二是意思表示。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二、共同保证人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共同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共同保证人按照合同约定份额承担担保责任,即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的保证人时,保证人在合同中对保证份额有约定的,那么保证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份额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共同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共同保证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份额,那么,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即各保证人对保证全部债权的实现都负有清偿责任,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保证人要求履行全部清偿责任。

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在向其他保证人追偿时,保证人内部有约定保证份额的,按其内部约定的份额分担,没有约定的,应当依据公平的原则平均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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