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7:25:56 232 人看过

国务院同意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请示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农村经济有了很大发展。农民在收入增加、生活水平提高之后,出现了兴建住房热,造成宅基用地不断扩大,使大量的耕地被占。据统计,1985年至1988年的四年间,全国农村建房占用耕地四百一十五万亩,占同期全国各项建设占用耕地数量的三分之一。部分地区,农民更新住房的年限越来越短,面积越来越大,标准越来越高。少数干部以权谋私,违法占地建私房,群众意见很大。不少地方经常发生宅基地纠纷

为了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正确引导农民节约、合理使用土地兴建住宅,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拟在1990年和1991年两年内,深入开展关于“人多地少、节约用地”的国情、国策观念教育;建立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加强法制建设;抓好宅基地有偿使用的试点工作。

一、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开展“人多地少、节约用地”的国情、国策观念教育。

我国人多地少,现有的耕地已接近难以承载十一亿人口重压的临界状态。随着人口的增长,各项建设还要占用一定数量的耕地,人均耕地数量将进一步减少。但是,这个基本国情还没有被广大干部和群众所深刻认识,致使农村住宅建设中,浪费土地、滥用耕地现象屡屡发生,超前消费土地继续发展。普及土地的国情、国策观念教育,增强珍惜土地意识,既是保护耕地的一项长期的、根本性的措施,又是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要从保护人类生存条件的高度,教育广大群众认识人口、耕地、粮食之间的关系,宣传土地的国情、省情、县情,把土地供需矛盾制约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告诉人民群众;教育广大干部和群众,用地要依法,建房需审批,违法受处罚,使人们逐步树立起土地的国情、国策、公有制、法制和土地有偿使用的观念,树立适度消费、节约用地、依法用地的社会风尚。

开展土地的国情、国策观念教育,关键是提高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好《土地管理法》,增强法制观念,树立土地资源的危机感、紧迫感和责任感。各地区的人均土地面积多寡不一,耕地多的地区,要看到全国土地资源紧缺的现状,绝不能因局部优势而放松节约用地的思想;耕地少的地区,更不能只顾眼前和局部利益而浪费土地资源。各级领导在制定计划、安排生产和建设项目时,务必予以高度重视。

为了搞好宣传,抓好土地国情、国策观念教育,请新闻、宣传单位给予积极配合。

二、切实强化土地管理职能,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

强化土地管理职能,当务之急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法规,完善土地管理法制建设,使农村宅基地审批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各地区应根据《土地管理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农村宅基地管理的专项规定或办法,切实把好宅基地审批关。

(一)完善村镇建设规划,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农村住宅建设必须按先规划后建设的步骤进行。对已经有了规划的地区,要严格按照切实保护耕地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进行修订和完善;还没有制定规划的地区,要在1990年底以前制定完毕。农村住宅的改建、扩建和选址新建,要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荒地和坡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不允许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对一些用地分散的小村庄和零散住户,应鼓励迁并,并将原址复耕。城市郊区和人多地少经济发达的地区,应鼓励有条件的农户建多层住宅。

(二)加强用地计划指标控制,严格用地标准管理。

各地区要制定农村宅基用地规划、计划和标准,严格实行计划指标和用地标准管理。已经制定了计划、标准的地区,要本着从严的精神加以修订;还没有制定的,要在1990年7月底以前制定完毕。计划指标和用地标准要落实到村,公布于众,乡、村干部要作好具体安排,不得突破。城市郊区宅基地的标准,可参照城镇居民住宅面积标准,作出规定;超过计划生育的人口,不增加宅基用地指标。

(三)严格宅基用地审批手续,实行公开办事制度。

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农村建房的对象、条件、用地标准、审批手续作出明细规定。要建立严格的申请、审核、批准和验收制度。凡是要求建房的,事先必须向所在的乡(镇)政府或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对符合申请宅基地兴建自用住宅的,由土地管理部门确定宅基地使用权,丈量用地面积,并依法批准后,方可动工。竣工后,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对不合理分户超前建房、不符合法定结婚年龄非农业户口的,不批准宅基用地;对现有住宅有出租、出卖或改为经营场所的,除不再批准新的宅基用地外,还应按其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从经营之日起,核收土地使用费;对已经“农转非”的人员,要适时核减宅基地面积

为便于群众监督,各地应对用地指标、申请宅基地的户数、审批条件和结果等,张榜公告,实行公开办事制度。

(四)加强干部建房用地管理,实行“双重审批”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要尽快组织力量,对《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干部(含其他在职人员,下同)以各种名义占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兴建私房的,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对那些以权谋地、违法占地、非法出租和出卖宅基地的,要依法处罚或给予政纪处分。今后,干部的直系亲属是农村户口,且本人长期与其一起居住的,干部可随其直系亲属申请宅基地建房。其他干部申请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兴建私房的,一般不予批准。少数有特殊情况的要实行“双重审批”,即先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建房理由、拟建房屋规模、占地面积、资金、建材来源以及用工办法等,经所在单位审查,张榜公布,按干部管理权限报送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再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房用地手续。

三、进行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强化自我约束机制。

1988年以来,山东省德州地区和全国二百多个县的部分乡、村试行了宅基地有偿使用,取得了明显效果。为了进一步搞好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的试点,各地区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切实加强领导,选择经济基础较好,耕地资源紧张的县、乡、村,有组织、有步骤地进行试点。

(二)确定宅基地有偿使用收费标准时,对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的,既要体现有偿原则,又要照顾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少用少交费,多用多交费;超标准用地的,应规定较高的收费标准;对级差收益较高地段,收费标准要适当提高。

(三)建立和完善土地使用费管理制度。宅基地使用费要本着“取之于户,收费适度;用之于村,使用得当”的原则,实行村有、乡管、银行立户制度。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村内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7日 00:5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国务院相关文章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的通知[已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中共中央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要求:“积极培育和规范金融市场和土地、劳动力、技术、信息等要素市场。”“引导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健全资产评估、业务代理、行业协调等中介服务”。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地价管理,切实做好地价评估,规范和完善土地市场。现就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问题通知如下:一、做好地价管理与土地估价工作是土地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能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中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主管全国土地的调查、统计、定级、登记、发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估价工作。制订土地定级、估价标准”。为履行国家规定的职责,国家土地管理局已组织开展了土地定级估价工作,颁布了土地定级、估价的规程,制订了土地估价人员、机构资格考试、审核与管理办法,与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2023-06-10
    120人看过
  •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严格一户一宅认定加强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机关有关处室,各分局﹑国土资源所,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为统一规范执行农村宅基地审批一户一宅政策,从严把好审批关,根据《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闽政【2004】21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现就一户一宅中户的认定和加强宅基地审批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一户一宅中户的认定(一)户是指具有本村常住户口且享受集体资产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二)申请户申请农村宅基地,应当指定家庭中满18周岁的一个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三)除无直系亲属的单身可以单独成一户申请外,其他申请户至少需有两人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四)对户的认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夫妻应当共同申请;2、未成年人应当与监护人共同申请;3、成年子女除婚嫁外,不得分户申请;4、赡养对象应当与赡养人之一共同申请;5、其他特殊情况应经分局集体会审后决定。二、坚持依法依规,从严把
    2023-06-10
    381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公布土地管理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通知
    为了加强全国土地管理战线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使土地管理人员真正成为全心全意为人民管地的公仆和名副其实的土地卫士,特制定土地管理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自觉遵循和认真执行这一土地管理战线职业道德建设的准则,对于推进土地管理各项改革,树立土地管理部门的好形象,防止和克服官僚主义,具有重要的意义。土地管理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是:“忠于职守,通晓业务,秉公执法,热情服务。”忠于职守,就是要热爱本职工作,尽职尽责,高标准地完成本职任务;通晓业务,就是要认真钻研业务,不断更新知识,能熟练地办理本职各项工作;秉公执法,就是要大公无私,执法如山,敢于斗争,不怕打击报复;热情服务,就是要有明确的服务目的,积极、热情、周到地为人民、为四化服务。概括起来,这四句话、十六个字的核心,就是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廉洁、公正、高效地去工作。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职业道德建设,把它作
    2023-04-22
    100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沿海地区外向型企业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自实施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以来,我国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和经济开放区等沿海地区的外向型企业(“三来一补”项目企业、出口型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很快,对建设用地的需求日益增大。为了适应这一新形势,积极支持发展外向型经济,正确引导企业合理和节约使用土地,现对加强沿海地区外向型企业建设用地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发展沿海地区外向型经济,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四化建设的重大决策,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从发展沿海经济战略的全局出发,明确责任,不失时机地做好工作。既要严格控制耕地大量向非农用地转化,注重节约用地,又要保证外向型企业必需的建设用地,讲求经济效益,支持并促进外向型经济的发展。二、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国发〔1988〕22号《关于沿海地区发展外向型经济的若干补充规定》精神。发展外向型经济要充分利用现有场地、厂房、设备,搞加工,搞组装,搞出口。一般暂不搞新的工业区或出口加工区
    2023-04-22
    301人看过
  •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中有关土地资产登记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国有土地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土地资产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中华民族子孙后代的生存与生展。为加强对土地资产的管理,现对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中有关土地资产登记问题通知如下:1.凡使用国有土地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以下称土地资产使用人)在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办产权登记(行政事业单位和社团为财产登记)之前,必须先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登记。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有关土地资产的证明是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必要的证明文件。2.资产使用人因分立、合并、迁移、撤销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等原因,引起土地权属、使用面积、用途等变化的,必须及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土地登记,并持变更土地登记后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其它证明文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办变动产
    2023-06-10
    365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请加强对土地申报登记发证工作领导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以及最近国务院有关会议的决定,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各项地籍管理工作。去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土地管理局在做好地籍测量、权属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了土地登记发证试点、试点结束后,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我局又通知各地土地管理部门,选择有条件的地方扩大试点。为配合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及时提供有关地籍资料。为此,我局已部署全面开展城镇国有土地申报工作。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对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和扩大地籍调查、登记发证试点做了具体部署,有的已完成试点,正在全面开展,但各地发展不平衡,有的地方行动较钨缓,如不及时改变这种情况,势必影响国有土地使用税征收等工作的进行。鉴于土地申报、调查、
    2023-04-22
    448人看过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报
    发布部门:国务院goblin发布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报告》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近年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经济监督和行政执法中,特别是在清理整顿公司和查处违法案件中,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加强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继续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几个问题报告的通知》,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作用,为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为了更好地贯彻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的精神,在治理整顿期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充分发挥监督管理的职能,强化和完善各项监督管理措施,为深化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根据国务院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应进一步拓宽监督管理的广度,增加监督管理的深度,强化监督管理的力度,把工
    2023-06-07
    354人看过
  • 铁道部工务局转发陕西省土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部属各单位:现将陕西省土地管理局陕地国发<1989>27号《转发郑州铁路局西安、安康铁路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用地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作为加强铁路用地管理工作的参考。陕西省土地管理局转发郑州铁路局西安、安康铁路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用地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1989年3月20日陕地国发<1989>27号)铁路沿线各地、市、县(区)土地管理局,郑州铁路局、西安、安康铁路分局:铁路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铁路用地是一项特殊用地,点多、线长,用地面积数量多,涉及范围广,情况复杂,往往因乱占乱用土地发生纠纷,影响铁路运输安全和扩能建设的发展。因此,进一步加强用地管理工作,是一项重要任务。省局同意西安、安康铁路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用地管理工作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试行。一、各级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铁路土地管理部门要互相配合,相互支持,顾全大局,加强铁路用地管理工作,对
    2023-06-08
    209人看过
  •  农村土地管理法与农村宅基地管理
    依据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占有和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利。关于宅基地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典》中。不同省份的规定内容可能会有所差异。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的法律适用,可以参考各省的具体规定。依据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占有和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利。关于宅基地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典》中。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的法律适用,可以参考各省的具体规定。不过,不同省份的规定内容可能会有所差异。 宅 基 地 管 理 的 具 体 规 定宅基地是农村居民用于建造住宅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管理的具体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的占用和使用应当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不得违反土地利用规划擅自侵占、占用、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宅基地的面积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
    2023-09-03
    391人看过
  • 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土地(国土)管理局(厅):为促进土地价格评估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对土地价格评估实行有偿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是房地产市场重要的经营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评估机构要按照“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开展评估服务工作,收取合理费用。二、凡具备土地估价资格并经土地、物价部门确认的单位,可接受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委托,对土地价格进行评估,并按本通知的规定收取土地评估费。三、一般宗地评估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即按土地价格总额大小划分费率档次,分档计算各档的收费,各档收费额累计之和为收费总额。目前一般宗地评估收费按《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一)执行。四、城镇基准地价评估收费,由评估机构与委托城镇参照《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二)协商确定。五、为土地使用
    2023-06-10
    153人看过
  • 批转市国土局房管局关于加强广州市农村房屋租赁管理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市国土局房管局拟定的《关于加强广州市农村房屋租赁管理的实施方案(试行)》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向市国土局房管局反映。关于加强广州市农村房屋租赁管理的实施方案(试行)(市国土局房管局2000年11月6日)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房屋的租赁管理,扩大房屋租赁管理的覆盖面,推动城市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穗办〔2000〕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实施范围。本方案适用于本市辖区范围内农村房屋租赁的管理。本方案所称农村房屋租赁是指在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上建设的村、镇集体所有或农民私有的房屋所有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或提供他人用于居住、生产、经营、仓储等,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约定租金的行为。二、实施机构。广州市国土局房管局是本市
    2023-06-10
    444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黄金管理局关于砂金生产土地复垦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黄金管理局、黄金公司,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近年来,我国砂金生产发展较快,“八五”期间将有更大发展。由于砂金资源中约有60—70%被农田覆盖,因此,砂金生产势必要破坏部分农田。目前,对砂金开采过程中破坏的农田,大部分砂金生产企业能够及时复垦,交还农民使用;砂金生产地区的土地管理部门也能积极帮助砂金生产企业解决用地上出现的问题,支持了砂金生产。为了贯彻落实《土地复垦规定》,进一步促使砂金生产企业搞好土地复垦和促进砂金生产,完成一九九○年和“八五”期间黄金生产计划,现对砂金生产中的有关土地复垦问题通知如下:一、凡新开辟采金点,在工程、工艺设计中应有土地复垦内容和要求,作出土地复垦规划、计划,征得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并严格按照复垦规划、计划进行复垦。对生产建设过程中破坏的农用地原则上应恢复原用途,及时归还农民使用
    2023-04-22
    294人看过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通知》的通知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房屋土地管理局、土地管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财综字[1995]10号文《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土地收入征收的范围:(一)土地出让预定金(二)出让地价款,包括土地使用者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支付的地价款;(三)土地收益金,包括地租;(四)土地使用费,指土地出让合同中规定的每年应收取的土地使用费;(五)其它有关收入。1.按照规定延期付款期间应当收取的资金占用费;2.土地使用者违约造成的扣缴定金;3.其他收入二、土地收入的交缴(一)土地使用者支付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用,由市、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填写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北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费》专用票据,将土地收入存入经财政局认定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在银行开设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专户。(二)市、区县财政局要在同级房屋土地管
    2023-06-10
    274人看过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要求各地加强土地管理,节约用地,制止乱占耕地、滥用土地,在一些地方收到了成效。但从全国来看,城乡非农业建设乱占滥用土地的问题仍然普遍存在,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猛增的势头。乡镇企业和农村建房乱占耕地、滥用土地的现象极为突出。许多地方耕地大量减少,有的省一年减少一个中等县的耕地面积,有的城镇郊区农民几乎已无地可种。这种情况如果继续发展下去,将会给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造成严重后果,贻害子孙后代。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土地管理,迅速制止乱占耕地、滥用土地的现象。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广泛宣传,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合理用地、保护耕地重要意义的认识我国人多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国家为进行经济、文化和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今后势必还要征用一些土地和耕地,农民居民兴建住宅也要使用一些土地。因此,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
    2023-04-22
    286人看过
换一批
#国家机关组织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国务院
    词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 更多>

    #国务院
    相关咨询
    • 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请示是怎么样的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6-30
      开展土地的国情、国策观念教育,关键是提高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对于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请示中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好《土地管理法》,增强法制观念,树立土地资源的危机感、紧迫感和责任感。各地区的人均土地面积多寡不一,耕地多的地区,要看到全国土地资源紧缺的现状,绝不能因局部优势而放松节约用地的思想;耕地少的地区,更不能只顾眼前和局部利益而浪费土地资源。各级领导在制定计划、安排生产和建设项目时,务必
    • 各省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的管理意见有什么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7-26
      广东(农用地、商住地、工业地)省召开“两会”期间,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厅长林浩坤(现已调任省监察厅厅长)就向媒体表示,由该部门草拟的《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已上报广东省政府审批。其中明确了农民合法的宅基地可上市流转,其中包括宅基地的转让、出租,并拥有收益权。
    • 想知道农村宅基地的相关管理知识?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7-23
      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逐步缩小农村居民点数量和用地总规模的原则; (二)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三)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的原则; (四)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原则。 第七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不再审批宅基地,应按规划集中兴建村民住宅小区。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
    • 国家征用农村宅基地一般如何补偿土地管理法关于宅基地的补偿有哪些项目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5-06
      国家征用农村宅基地一般如何补偿 土地管理法关于宅基地的补偿费规定: 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
    • 我国土地管理法中国土地管理法对宅基地规定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8-17
      土地管理法中宅基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并且面积不能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宅基地已达到规定标准的不能再申请新的宅基地,可在原宅基地上改建,或退出原宅基地再申请新宅基地。宅基地达到标准的也不得再购买住宅。对由于房产继承等原因形成的多处住宅(包括宅基地),原则上不做处理,但房屋不得翻建。房屋损坏后,应退出多余的宅基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