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某城郊供电局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供电责任险。2002年8月6日早,天降暴雨,并伴有暴风,该供电局辖区内的一电线杆被刮倒。8月7日晚途经此处的徐某触电,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徐某家属要求供电局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抚养费等费用共计5万元。供电局认为事故是由于自然灾害暴风和暴雨引起的,自己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徐某家属遂将供电局告上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供电局没有对线路及时抢修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导致徐某触电身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令供电局赔偿徐某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计人民币3.5万元。供电局依据法院判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认为:发生此次事故的原因是暴风雨,而根据《供电责任保险条款》,暴雨等自然灾害属于责任免除的内容,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供电局坚持法院判决的认定,认为其所管理的供电线路因自身工作过失导致了徐某的死亡,并且依法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后双方经激烈争论,协商达成一致,由保险公司承担了赔偿责任。
【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引起徐某死亡并导致供电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直接原因是暴雨还是供电局的过失行为。在日常生活中,损失的发生一般都有许多特殊的情况,判断起来非常复杂。在保险实践中,通常按照近因原则来判断保险人是否负有赔偿责任。所谓近因是指直接促成结果发生、效果上有支配力或有效的原因。对近因原则的应用通常有如下一些情形:一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原因只有一个,那么这种原因就是近因,如果该近因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就应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多种原因同时发生造成损害,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都是近因,如果都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应赔偿所有保险责任;如多种原因既有保险危险,又有不保危险,保险人只负责赔偿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对非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不赔。如损失无法分别估算,则应按照公平原则分摊。三是多种原因连续发生造成的损害,一般以最近的、有效原因(后因)为近因。但是,当后因是前因直接的、必然的结果或者是前因的合理的连续及属于前因自然延长的结果时,则前因为近因。连续发生的原因都是保险危险的,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不保危险先发生,保险危险后发生,如果保险危险是不保危险的结果,保险人则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危险先发生,不保危险后发生,如果不保危险仅为因果连锁的一环,则保险人仍应负责赔偿。四是多种原因间断发生造成的损失。即前因与后因之间不相关联,后来发生的灾害事故是一个新产生的独立原因,后因不是前因直接的、必然的结果,前因后因之间的连续发生了中断。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如果新的独立原因(近因)为保险危险,即使发生在不保危险(前因)之后,保险危险所造成的损失仍须由保险人赔偿。如果新的独立原因(近因)为不保危险,即使发生在保险危险(前因)之后,由不保危险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但对以前保险危险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仍应赔偿。
根据近因原则,笔者认为本案中徐某的死亡有两个原因,其一是暴雨、暴风造成的电线杆倾倒、电线被拉断造成的漏电。其二是供电局没有及时进行抢修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的工作过失。如果供电局及时修复或采取紧急措施,徐某就不会触电,就不会有死亡事故的发生。这种工作的过失行为并不是暴风、暴雨(前因)直接的必然的结果。按照《供电责任保险条款》,该原因为保险责任范围内风险。两种原因在时间上有先后顺序,并且不连续,新的独立的原因为可保风险,因此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结论】
很多实践中发生的保险纠纷都是由于没有准确地运用近因原则分析保险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引起的,因此作为保险人(保险公司)应当准确运用近因原则及时界定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核定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避免纠纷发生,提高保险公司的服务水平和声誉。而作为被保险人,则应当学会运用近因原则判断自己遭受的损失是否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使自己转移风险的目的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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