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的行使的限制范围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2 17:11:27 410 人看过

在我国现行法中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仅仅限于债务人的“到期债权”。事实上,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除了债权外,还应包括以下权利:1、实体上的权利,具体包括物权、物上请求权、形成权、撤销诉讼、代位权。受领权、继承恢复请求权、继承中特留份权利人的扣除权。2、诉讼上的权利,如中断诉讼失效,提起诉讼、申请财产保全

代位权行使客体的种类

(1)债权,主要指涉及财产利益的合同债权,基于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而产生的请求权,因侵权或违约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2)物权及物上请求权,包括担保物权,所有权的返还请求权等;

(3)以财产利益为目的的形成权,例如,合同解除权、买回权、选择之债的选择权;

(4)关于财产的保全行为,例如,中断诉讼时效

(5)抵销权,但以抵销能增加或保全债务人的新财产的利益为限;

(6)债务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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