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相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15:00:50 177 人看过

发文单位: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文号:渝财农税[2008]23号

发布日期:2008-5-26

执行日期:2008-5-26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国土资源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做好有关税收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8]47号)要求,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税额调整及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要严格执行市政府(渝府发[2008]47号)文件规定的各区县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不再制定分乡镇适用税额。同时,凡在2008年1月1日批准占地实行预征耕地占用税的,按新税额标准进行清算。

二、抓紧做好耕地占用税征管移交地方税务部门工作。各区县财政和地税部门要适应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能调整的情况变化,严格按照市政府通知要求,于2008年6月1日前完成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能的移交和接收工作。各地要搞好部门的协作配合,确保工作平稳过渡。财政部门要主动会同地税、国土、房管部门衔接工作,协助制定合理有效的征管流程。各级地税部门务必从6月1日起正式启动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

三、认真做好相关政策资料的移交工作。各区县财政部门要及时移交相关政策文件和征管资料,对已受理的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材料,要争取在职能移交之前办理完毕归档。确因其他原因,难以及时办理完成的,要做好相关移交工作。对耕地占用税征收票据及册籍等资料要进行清理归档;对历年耕地占用税尾欠、缓税要逐笔清理并登记造册联通原始资料一并移交地税部门;对未使用的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严格封存,妥善处置。耕地占用税历史资料是财政部门在税收征管实践中积累的宝贵财富,各地要以对历史责任的态度精心整理,妥善保存。

四、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市政府的要求,积极配合地税部门,共同搞好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落实耕地占用税条例和市政府相关规定,对不能提供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的,一律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五、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能划转后,各区县要保留原农税部门编制和人员。在继续做好契税征管工作的同时,要及时调整工作职能。要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农资金管理的意见》(财农[2008]9号)的通知精神,结合新农村建设和财政农业农村工作的新特点,充分发挥农税队伍熟悉“三农”的情况的优势,在强化农村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财政直补发放、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奖补、乡村债务管理等方面发挥应有作用。

六、耕地占用税收入入县级金库。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4日 13:5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耕地占用税相关文章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暂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贯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我市软件产业发展,进一步规范我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章范围和条件第二条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产品。第三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造、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再销售的不适用本办法。一般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的软件产品不适用本办法。一般纳税人自己开发并自用的软件产品以
    2023-05-03
    491人看过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税收电子转帐专用完税证的通知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文号:渝地税发〔2008〕124号发布日期:2008-6-12执行日期:2008-6-12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我市税库银联网试点工作已顺利开展。为推动税款缴库方式的改革,加快税款缴库的电子网络化进程,提高税款征收工作效率,保证国家税款及时入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缴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5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启用《税收电子转帐专用完税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及启用条件凡已实现税库银联网并依据电子数据从纳税人的银行(邮局)帐户中划转税款的地区,在联网系统安全运行的基础上,电子信息与纸质凭证信息完全一致、准确无误的前提下,由区县(自治县)地税局和人民银行向市地税局和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提出申请
    2023-06-07
    292人看过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教育劳务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6-07-04生效日期:2006-07-04发布部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文号:渝地税发[2006]179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近来,部分区县局向市局反映,在执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6]80号)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给界定征免税范围带来困难。为此,经市局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征税的时间问题从2006年1月1日起,对学校取得并属于应税行为的教育劳务收入(含以前年度收入应收未收,发生在2006年1月1日以后实际收到的收入)均应征收营业税。从2006年1月1日起,对一次性收取未来数年属于应税教育劳务的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不得按年分摊征收营业税。二、教育劳务适用税目的问题在总局没有明文规定以前,统一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023-05-05
    262人看过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商业个体经营者增值税征收率调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不发重庆)、省国税局直属分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具体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6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有关填报口径等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一、从1996年起,《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以下简称报表)改为半年(——季度)和年度汇算清缴报送两次。半年报表报送省局时间为7月25日前,年报表报送时间,按每年的汇算清缴通知中要求的为准。二、半年报表说明和汇缴总结中应对:本期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缴所得税、年末未缴所得税、税后利润等几项主要指标与上年同期相比的增减变化及原因进行分析。三、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为股份制企业的,其数据均在股份制企业附表中随行业统计填列。四、报表第7行“税收调整净额”项包括企业自行调整和税务机关调整数,第22行、23行“补充资料”两项
    2023-04-24
    88人看过
  •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所:《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逐渐规范,房地产交易更加活跃。但是目前仍存在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流于形式、预售资金监管不力、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在商品房销售中未严格执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制度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的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现特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一、严格实行商品房销售信息现场公示制度凡需销售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将下列五项商品房销售信息在销售现场的显著位置上墙公示;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对销售现场信息公示情况进行实地检查,销售信息公示不规范的,责令改正。公示的内容包括:1、《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8号令)中有关商品房销售的规定;2、《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023-06-10
    77人看过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
    发布部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文号:渝地税发[2005]70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国税发〔2004〕119号文以及渝地税发〔2004〕263号文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原由市局流转税处负责的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认定、年审,货运发票信息的采集、汇总、传递、审核比对及相关工作,现移交至征管处负责。因此,原向流转税处上报的与上述工作相关的报表、数据请向征管处上报。二、《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统计表》和《货运发票审核检查情况统计表》必须使用总局统一制定的《货运业征管-营业税情况统计表-模版》和《地税_发票审核检查情况统计表模版》填写上报,相关模版格式放于市局广域网(FTP://162.20.1.13/)—“征管处”—“软件下载”文件夹下,请自行
    2023-05-03
    114人看过
  •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统计局关于公布重庆市2006年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统计局关于公布重庆市2006年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渝劳社发〔2007〕9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市级有关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重庆市2006年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为19215元,现予以公布。二OO七年三月二十二日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养老保险争议受理问题的通知发布部门: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文号:渝劳社办发[2001]79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目前,我市各地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不为其依法缴纳或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而到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各级人民法院的申诉案件不断增加。鉴于该类案件涉及面广,影响面大,经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一致,现就该类养老保险争议受理问题作如下通知:一、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没有缴纳或用人单位没有足额缴纳养老保险金,劳动者要求补缴的申诉不属于司法权管辖的范畴
    2023-08-17
    51人看过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文号:渝地税发〔2008〕125号发布日期:2008-6-12执行日期:2008-6-12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4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八年六月十二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报关行业税收征管,规范报关代理企业的发票使用,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公平竞争,决定统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式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启用时间凡从事报关代理业务的企业,从2008年8月1日起,在办理报关代理业务收取款项时,应开具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二、《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联次、规格《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为电脑四联
    2023-06-07
    447人看过
  •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房管局、国土房管局、各拆迁代办单位、拆迁评估机构、市国土资源房屋评估和经纪协会、市房地产业协会:《城市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1月24日市国土房管局局长办公会第2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二OO八年十二月五日城市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拆迁,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拆迁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项目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拆迁项目“四合法、四公开、一到位”制度,即:项目合法、程序合法、主体合法、补偿安置方式合法;公开拆迁政策、公开补偿安置方案、公开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以及评估机构、监督部门的办公地点和联络方
    2023-06-08
    402人看过
  •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品房销售网上签约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房管局、房管局,各分局,市房地产交易所,江北、沙坪坝、南岸、九龙坡、大渡口、北碚房地产交易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公司: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提高房地产市场信息的透明度和共享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纲要(试行)的通知》(建办住房[2004]116号)的规定,现将《重庆市商品房销售网上签约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国土房管局。二○○五年五月二十日重庆市商品房销售网上签约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提高房地产市场信息的透明度和共享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
    2023-06-10
    111人看过
  •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重庆市职业病防治院住院部大楼床
    发布部门: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发布文号:重庆市职业病防治院:你院《重庆市职业病防治院关于装修改建病房床位费标准的请示》(重职院[2004]32号)收悉。为了给患者提供一个较舒适的就医环境,你院投资对住院部大楼进行了改造和装修,添置了设施设备。根据你院请示,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对你院装修后病房床位费标准批复如下:一、单人间床位费标准由你院根据自身实际自行定价。二、双人间(带卫生间)每床日50元三、多人间(无卫生间)每床日15元四、职业病科床位费三人间(无卫生间)每床日28元以上价格于2004年5月15日起执行。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2023-05-03
    464人看过
  •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廉租住房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主城九区及双桥区房管局(所)、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家建设部等五部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120号令)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渝府发[2002]205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廉租住房试点实际,为进一步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租金补贴、租金核减三种保障方式。实物配租应严格控制对象,主要针对老、弱、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部分急需救助(如无房户)的家庭。其他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原则上采取租金补贴的方式。对于租住公房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也可试行租金核减的方式,即在计算缴纳租金时,直接执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二、关于廉租住房建设(购买)(一)廉租住房建设户型标准1、廉租住房户型建筑面积一般为30-50平方米,最大户型建筑面积不超过65平方米;2、户内水、电、气、门窗、厨、厕配套齐全;3、水
    2023-06-10
    232人看过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过程中城市房地产税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文号:渝地税发〔2008〕126号发布日期:2008-6-12执行日期:2008-6-12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文件的精神,现将城市房地产税的有关政策明确如下,请予执行:一、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城市房地产税。二、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免征城市房地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城市房地产税时自行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做相应的说明。三、减免税审批(备案)程序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和市局有关规定执行。二OO八年六月十二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23-06-07
    459人看过
  • 重庆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大龄
    各区县(自治县、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市低保对象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渝委办[2004]154号)的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提高大龄下岗职工生活费补助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大龄下岗职工生活费补助标准大龄下岗职工生活费补助标准分别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万盛区、渝北区、巴南区、双桥区等11个区及经开区、高新区由现行的185元/人月提高到195元/人月;涪陵区、长寿区、江津市、合川市、永川市、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等11个区县?市?由现行的145元/人月提到160元/人月;万州区、黔江区、梁平县、城口县、南川市、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酉阳县、秀山县、彭水县等
    2023-06-09
    166人看过
换一批
#财税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一次性征收的税种。 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更多>

    #耕地占用税
    相关咨询
    • 重庆市税务局怎样投诉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3-30
      局内各单位对于需要宣传报道的税收工作情况,应及时与办公厅联系。局内各单位需向新闻界公布的重大新闻,应提前一周将公布内容(主要是新闻内容、背景材料)等送办公厅,经总局领导审核后,择机由总局领导或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税制改革方案、税收政策调整、税收收入、涉税大案要案等重要信息,由总局新闻发言人向社会发布,总局任何单位(包括事业单位、社团)和个人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接受新闻单位(包括总局所属新闻单位)
    • 重庆市重庆高速占地怎么赔偿?
      云南在线咨询 2023-05-31
      高速占地征收如何补偿 1、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3、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村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3-13
      [劳社部发[2007]31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1995〕5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民险发〔1997〕27号]民政部关于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风险管理的通知 [渝劳农保发〔1999〕1号]重庆市劳动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在机构改革期间认真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紧急
    • 重庆市工资税收问题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8-20
      全国各地的税率都是一样的征扣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扣除标准2000元/月。不超过500元的,税率5%,速算扣除数为0;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25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税率15%,速算扣除数为125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税率20%,速算扣除数为375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税率25%
    • 重庆税务机关办公室如何向总局投报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3-22
      局内各单位对于需要宣传报道的税收工作情况,应及时与办公厅联系。局内各单位需向新闻界公布的重大新闻,应提前一周将公布内容(主要是新闻内容、背景材料)等送办公厅,经总局领导审核后,择机由总局领导或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税制改革方案、税收政策调整、税收收入、涉税大案要案等重要信息,由总局新闻发言人向社会发布,总局任何单位(包括事业单位、社团)和个人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接受新闻单位(包括总局所属新闻单位)